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需注意的法律问题融

编者按

为进一步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的作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8号)》,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在飞机、船舶、工程机械等传统领域做大做强;鼓励工程机械、铁路、电力、民用飞机、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及其他大型成套设备制造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发展跨境租赁。

相比一般融资租赁,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项金融服务,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支持。今天,陈国强律师、杨海洋律师特就船舶融资租赁相关的几个问题做简要介绍,供大家参考。

文/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环境业务部

陈国强杨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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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简介

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国际上常用的船舶融资模式,其常规方式是:船舶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向指定的船舶厂家(或船东)购买指定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船舶的所有权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船舶的所有权,承租人取得船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终止租赁、继续租赁或者购得船舶的所有权。

船舶融资租赁的形式主要有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其中前三类主要是租赁的标的物不同:直接租赁的标的物可以是新船也可以是二手船;售后回租的标的物是承租人原来拥有的船舶、转租的标的物是承租人原来已经在租赁的船舶。

而委托租赁是指具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公司作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船舶,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船舶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自筹20%-40%的船舶购买资金,其余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贷款形式提供,但出租人拥有船舶的所有权。

在融资中,信用结构是资金融出方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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