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行业应重视风险把控
融资租赁行业,是以资金为主体运转的行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风险控制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但由于融资租赁公司跟实体经济的业务密切相关,尤其是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对外资和民资开放后,一些对中国经济生态环境和法治环境了解不够的外资租赁公司,以及一些没有金融风控经验的民营租赁公司,在中国发展融资租赁业务遇到了各式各样的坏账风险,其中就有不少是遇到合同诈骗的风险。一旦遇到这些诈骗陷阱,小的民营租赁公司可能直接给公司经营带来困局,外资租赁公司则对国内市场变得忌讳莫深,步步小心,严重影响自身的业务发展计划。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的风险把控,以及发现恶意诈骗后的应急处置,都成为各融资租赁公司高度关心的课题。
二、什么是合同诈骗犯罪?
(一)《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有明确的定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构成上有这样一个行为模式,即:
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获得财产→被害人的财产损失。
(三)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有三个:
1、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人有故意通过欺骗的手段来非法占有受害人的财物。这种非法占有,不是挪用、也不是借用,而是有据为己有、没有归还意愿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欺骗手段
诈骗人利用了一些欺瞒的手段,虚构事实,掩盖真实情况,骗取受害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
3、骗取财物并数额较大
诈骗人骗取的财物达到了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合同诈骗财物价值万元以上,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也即,必须具备上述要件,我们才能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诈骗人的刑事责任,并通过追赃、刑事谅解赔偿等方式挽回被骗钱款。
三、融资租赁领域中常见的合同诈骗手法
(一)虚构企业的经济实力及履行能力
为赢得信任,让融资租赁公司相信自己是有经济实力、有充分还款能力的企业,一些企业会采取各种方法来虚构提升自身的还款能力。比如通过虚假注资、增资等方式虚构注册资本金较大的公司,伪造、变造银行流水、公司财务报表虚构公司的现金流和良好盈利能力,伪造虚假的合作或代理凭证,伪造虚假的订单合同等,种种手段就是让融资租赁公司认为他有强大的按期支付租金的能力。
年初,刘某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基本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借用其公司管理人员郭某、苏某的身份证办理了虚假增资手续,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万元,骗取某融资租赁公司信任,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获取租赁设备后,擅自将代为销售的机械抵顶了个人债务。刘某共计诈骗重型机械28台,诈骗融资款万元。
(二)虚构担保能力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对借款方都会有提供担保的要求,为促成借款,一些承租人会通过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和应收帐信息,伪造虚假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担保人是公司的话还会伪造该公司的银行流水和业务订单等,这些虚假担保都足以让融资租赁公司信任其担保履约的能力。
年3月,陈某以香港某公司名义与某租赁公司洽谈融资事宜,并以虚假的个人银行月结单及个人银行存款凭证等资料做担保,骗取了某租赁公司的信任,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由租赁公司出资港币.77元购买设备并出租给陈某公司使用。年4月,陈某获得融资租赁购买的注塑机48台后即低价销售,并逃往深圳匿藏,造成租赁公司损失折合人民币.85元。
(三)虚构虚假的租赁标的
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种类繁多,尤其是对设备租赁,一般租赁公司对租赁物本身往往不具备行业内的专业鉴别能力,特别是一些定制设备,租赁公司对其的价值判断也仅依赖于设备的采购价格。一些承租人就利用租赁公司对专业知识的缺乏,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通过虚构实际并不存在的设备(如告知隐藏在地下,隐藏在设备内部,或者用同类的其他设备替代验收清点等),或者通过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方式虚假提升设备价值,骗取租赁公司巨额租赁款。
年,某大豆油生产商以定制一套价值万元的生产线为由,向某融资租赁公司融资,并提供了设备清单、采购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融资租赁公司经审核后拨付了0万元融资款,购买该设备。2月后该大豆油生产商即因债务问题面临破产。租赁公司在处置该设备残值时,才发现该流水线评估后仅价值30余万,而且部分注明隐藏在地下或设备内部的设施根本并不存在,设备生产商并没有实际交付,最终造成了该融资租赁公司余万元的损失。
(四)“一女多嫁”
虽然人民银行有动产登记备案系统,但融资租赁行业内碍于商业机密保护等原因,真正在该系统内登记备案的并不多,而且该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目前也尚未有明确定论。因此,有的生产型企业,在资金链遇到问题时,将同样的设备向多家租赁公司重复租赁,骗取钱款。
年3月,某不锈钢生产企业向A融资租赁公司以直租方式承租了一套拉钢生产线,价值万元。年10月,该不锈钢生产企业资金链出现困难,为缓解资金压力,再次以该拉钢生产线向B融资租赁公司以回租方式获得融资款万元。后企业因资金问题支付租金不能,2家融资租赁公司对该生产线的所有权、处置权也发生争议。
此外,很多融资租赁合同诈骗案件中,为欺瞒租赁公司顺利完成审批,还存在承租人与供应商联合勾结造假,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员联合勾结造假等情况。两者联合伪造虚假的购货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假的设备铭牌、设备照片、验收清单甚至资信报告等,这些都可能成为项目获得融资租赁公司审批的关键。上述诈骗手法相互之间往往交织在一起,有的甚至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共同虚构一个假象骗取融资租赁公司的信任。
(作者系星瀚所刑事行政事务中心律师,具有十余年的公安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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