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企业自我保护指南疫情期间解除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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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汇商金律

作者:杜长明律师

融资租赁

疫情期间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合规性法律研究

重点提示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很多企业面临经营困难的局面,部分承租人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而部分出租人为止损,也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本文以此为背景,重点研究如何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以及如何对抗承租人的解约诉求,为融资租赁企业降低法律风险,为融资租赁企业保驾护航。

目录

一、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七大法律方案

四、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案例

疫情期间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很多企业毫无防备,再加上疫情爆发于春节期间,很多企业在过春节前支付货款、发放资金、支付工资和福利,把手上的现金消耗光了;春节后,延期开工和各种管制让企业无力回笼资金,这就产生了企业缺少现金流的问题。

上述问题不仅承租人有,出租人也有。承租人缺少现金流无力支付租金,导致出租人资金回笼慢,部分出租人无力支付给上游客户。

融资租赁企业为了止损和自救,一方面需要尽快回收租金,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少支出资金给上游客户和压缩成本开支,以保证手上有足够的现金流,来度过疫情危机。本文主要讨论融资租赁企业如何尽快回收租金,其他情形另行研究。

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承租人破产

承租人停工

承租人消失

承租人转移资产

承租人不支付租金

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

面对上述问题,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全面分析应对,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法律风险,具体包括:

向承租人发催收函、解约函

同承租人达成缓交租金协议

实地勘查承租人的经营情况

实地勘查租赁物的情况

查询承租人的信用状况

查询承租人的诉讼情况

要求承租人增加担保人、提供担保物

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

诉讼仲裁,查封承租人账户

合同解约是融资租赁企业降低法律风险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承租人自救的一种方式。即在疫情期间及结束后的一段时间,为降低法律风险,不仅融资租赁企业会提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也可能会提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如何一方面想办法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对抗承租人解除合同。这即是本文章要研究的一个法律问题: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

合同解除是《合同法》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包括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自动解除四大类。

协商解除指即合同双方或多方以协商方式自愿解除,或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指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

法定解除包括五种情况: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严重违约)、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

自动解除包括:合同无效自动解除和合同被撤销而动解除。

合同解除架构图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几种合同解除方式:

一、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几种情形:

1、租赁物不存在。

2、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确定替代物。

3、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4、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

5、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且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未约定的,为拖欠二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50%以上)且合理期内催告后仍不支付。

6、承租人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二、承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几种情形:

1、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

2、上述1-3种情形。

《九民纪要》规定了“坏人解约权”:

三、违约方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几种情形:

违约方解约权,也称之为“坏人解约权”,在以前的审判实践中,对此争议很大,没能形成统一的观点。《九民纪要》有条件的支持坏人解约权,但也同时设置了苛刻的条件。

违约方在满足以下条件时,有权提出解约:

1、违约方无恶意;

2、继续履约会给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失。

规定有了,如何使用是另外一回事,就无恶意和重大损失,就足以令法官无所适从。

合同解除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三、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仅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未对租赁物的归属及损失赔偿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因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解除,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或者以融资租赁合同虽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但出卖人及租赁物系由承租人选择为由,主张承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获得赔偿的,应当免除承租人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

第48条

违约方原则上不得请求解除合同,但在某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中,一概不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对其不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一是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二是继续履行合同将给违约方自身造成重大损害。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影响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在解除合同后,要根据减损规则、损益相抵等规则合理确定违约责任的范围。

二合同解除的七大法律方案

一、协商

协商解除合同,是普遍也是最友好的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

在承租人无法按期支付租金时,往往需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解除合同,一般来说要处理好以下问题:

1、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和其他合同。

2、确定承租物的所有权归属。

3、办理租赁物的交付或归还事宜。

4、约定好租金、利息、违约金事宜。

5、处理好发票事宜。

6、签订《解约协议书》。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指合同中的解除条件成就时,一方有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此时解除合同的方式有二种:合同中约定合同解除须发送通知的,解除权人自对方收到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中约定条件成就时自然解除的,合同自然解除。

合同解除后,各方还应做好工作的交接工作。

三、不可抗力

一般来说,当出租人无法交付租赁物时可以引用不可抗力条款;一旦出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对出租人而言,合同已履行完毕,不可再引用不可抗力条款。

本条主要是承租人引用,或出租人用来反驳承租人观点的理由。

当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出租人或承租人即可解除合同。若不可抗力不足以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则不宜解除合同。提出不可抗力理由一方,除证实不可抗力发生之事实外,还应证实不可抗力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包括自己受损影响、受损同不可抗力的因果关系、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自己为避免不可抗力采取的自救措施、其他。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许多国际航班、国内航班停飞、交通受阻、政府发布强制命令延期复工及其他措施,足以证实疫情已经构成了不可抗力,这是明确的。

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仍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承租人所在行业是否受疫情影响,医院、药企、口罩、消毒水制造商,不仅不受影响,并且还受益于疫情,此类承租人就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承租人所在区域是否受疫情影响,有的区域,比如西藏,国内最后一块净土,受疫情影响很小,在西藏的承租人基本上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是否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融资租赁合同》有二个目的,一个目的是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另一个目的是出租人收取租金。此处的合同目的,指的是前者: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而不是出租人收取租金。如果因为政府行政命令要求工厂停工、旅游公司所租赁的车辆无法运营,则直接构成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造成实质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若因道路交通管制导致工厂生产的零件无法出库,或作为租赁物的机器只能停工不用,则间接构成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造成非实质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实质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可以解除;非实质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是否能解除合同,需要依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不可抗力持续的时候长短,是判断是否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长和短是相对的,如果疫情持续6个月,而融资租赁合同有二年,则疫情相对较长,可以认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期限是5-10年,则疫情相对较短,不能认定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也就不能解约。

自救措施。发生不可抗力时,受损方应积极的开展自救措施,如果受损方放弃不可抗力发生,不采取相应自救措施,则其加大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此时应同时考虑若承租人自救,是否能避免不可抗力之影响,而避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之终极目标。

四、严重违约

1、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一方严重违约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法》对此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双方都能解约的情况:

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

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承租人可以解约的情况: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法为承租人放宽了解约的条件,将下列情况视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承租人可以解约: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重点提示:法律冲突

上述第二、三款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三)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规定,这条并不属于第四款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本条同时属于《合同法》第条承租人拒付租金责任之条款)。但是是高法将其列入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最高法在上述第四款表述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本律师认为: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同《合同法》存在冲突。

五、预期违约

《合同法》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通俗点解释就是预计对方不履行合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比如疫情期间,承租人之主要负责人死亡、被判刑关押;承租人倒闭;承租人失踪;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等,都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这种不履行并非目前不履行,而是预计以后不会履行。

先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有所区别,后者的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法律条文如下: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六、延迟履行,催告不能

《合同法》第94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如果合同有约定解约条件,条件成就时可以解约,但最高法又在租金的问题上,要求催告后才能解约。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最高法要求至少要欠两期以上租金或15%租金,并催告后才能解约。

这里需要注意二个大问题:

每期时间的合理设置。解约的条件这一是两期,而不是二个月,故不宜将每期设置更长的时间。这个问题主要是针对租期超过2年的合同而言,因为还有15%的限制,2年租期的15%就是三个月租金。建议每期设置周期为1-2个月。

催告的合理期限指多长?法律并没有作出规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合理期限指多长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建议以一个月为或一个付款周期为一个合理期限。这个问题主要适用在发催告函时如何表述合理期限;而不是应用在诉讼中,因为从立案到起诉,至少也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立案本身也是一种催告行为。

合同解除日期。对该问题,司法判例一般采取以下标准认定解约日期:以对方收到《合同解除函》的日期、或收到起诉状副本日期、收回租赁物日期为合同解除日。例如:()沪民初号之判决。

合同解除的送达方式:可以采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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