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局融资租赁保理涉个人客户相关业

背‖景‖介‖绍

近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规范。《指引》详细列举了两类机构禁止展业、审慎展业的具体业务类型,并对业务开展过程中的营销宣传、信息披露、提示说明义务、信息的收集与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此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曾发文,整顿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天津金融局发文,对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与《指引》整体管控思路相似,但《指引》涉及业务范围更广,部分管理要求更为细化。

一、关于“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

根据《指引》第三十条,“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主要是指承租人(保理融资人)、还款义务人(不包括担保人)为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这里的“还款义务人“,我们认为主要是指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项下债务人,因此,在保理公司开展保理业务时,不仅要对交易相对方(保理融资人)的性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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