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熊智群,转载请注明出处。
导语:本文以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侵占罪案例为引子,进而探讨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侵占罪构成问题。
一、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某融资租赁公司与甲公司于年11月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设备一批给甲公司,租赁期间为三年,自年11月至年10月,租金按月支付,年9月,甲公司出现违约延滞支付租金,年1月,融资租赁公司起诉至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A,年9月取得判决,期间,由于承租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实际负责人)将租赁物私自处分并未返还租赁物出卖款及支付任何租金,故融资租赁公司选择全部租金,判决支持全部租金。
因租赁物被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私自处分,融资租赁公司于年6月以侵占罪自诉至甲公司所在地(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B,请求追究赵某侵占罪刑事责任,B法院以“本案自诉人所诉被告人下落不明,暂不满足刑事自诉的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融资租赁公司提起上诉,年9月二审法院以“原审裁定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为由,撤销了原裁定并发回重审。B法院重审后,于年8月以“自诉人无涉案租赁物所有权”为由,判决被告无罪,融资租赁公司上诉,目前本案正在二审中。
评析:本案中有一个特殊事实,本案融资租赁实质上是售后回租,因发票问题,另行开立的发票,故签订成三方租赁,被告人赵某自始至终认为案件是借贷法律关系而非融资租赁合同关系,B法院判决赵某无罪的根本理由也是不认同其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藉此案例为契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租赁物处分(或者转移),而不返还处分款或者支付租金,是否构成侵占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侵占罪犯罪构成分析
1、客体要件。侵占罪的客体要件是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具体包含如下三类: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那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财物则表现为租赁物,一般为动产,所有权归属出租人,性质上应当属于“保管的他人财物”,因此,笔者认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的侵占罪,客体要件是符合的。
2、客观要件。客观要件上表现为: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占有的前提应当是正当、善意、合法占有,即占有之前无非法行为,若非法占有即构成其他相应罪名,比如抢劫占有即构成抢劫罪,盗窃占有则构成盗窃罪。本罪的客观要件,是在合法取得占有权后非法侵害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即“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物是承租人通过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法占有所有权为出租人的租赁物并使用的,具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属于合法占有。其后由于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其他方式违约,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而承租人拒不退还或者私自转移抑或私自处分并拒不返还处分款时便符合了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属于“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至于是用来发放员工工资或者清偿其他债务均不影响“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认定,因为“发放员工工资或者清偿其他债务”非出租人的义务,不应当用出租人拥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进行清偿。
数额方面,“数额巨大”虽然没有相应确定本罪的司法解释,实务中一般以人民币元或者元为起点(各地略有不同)。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一般都为公司,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单位构成本罪,假设租赁物被私自处分,那么承租人是不会构成侵占罪的,是否可以追究责任人的侵占罪呢?应当是可以的,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起诉的也是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既然已经立案,虽然判决未判定其构成犯罪,至少事实上也认定了其犯罪主体的身份。
4、主观要件。侵占罪的主管要件为故意,即“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目的是“非法占有”。是否故意,应当客观具体分析,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只要出租人未同意而处分,即应当认定为故意,而且出租人的“同意”应当是书面同意,除此之外即为故意,至于“非法占有”的认定,应当认定只要未返还出租人,即构成非法占有。
通过如上分析,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是可能构成侵占罪的,笔者认为,也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加入该条内容以示警示。
开篇案例中,融资租赁公司上诉理由有三:首先是确认出租人(上诉人)与承租人构成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该事实用判决书加以确认;其次认为出租人拥有涉案设备所有权,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的规定,认为其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都拥有租赁物所有权,最后认为赵某(被上诉人)符合侵占罪构成,认为其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处分事实上已经构成侵占罪,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笔者也在密切北京白癜风高等专科医院治白癜风太原哪家医院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