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但风险随之而来。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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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国泰租赁”,资料来源《财会学习》
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核心要素,物是依据,融是目的,没有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不能在法律上定性为融资租赁交易。在融资租赁实践中,租赁物不仅是获取并计算租金的依据,也是租金安全回收的重要保障,更是区别于传统借贷交易的最基本要素。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迅猛发展,融资租赁交易涉及越来越多的交易模式,更突出了租赁物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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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界定
租赁物的合法合规是确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前提,不恰当的租赁物本身就为融资租赁交易潜藏了风险。为此,我国相继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等都对租赁物进行了规范,本文据此梳理了适合作为融资租赁物的两个要点:
1)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支配性,权利人凭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支配标的物。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凭借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项下的租金债权起到担保和保障作用。这里的租赁物所有权应当是清晰完整且不存在瑕疵的,按照《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2)租赁物一般为固定资产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从而将租赁物限定于固定资产。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可以作为租赁财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按照上述规定,虽然条文部分认同了无形资产作为特殊的租赁物,但是否定了无形资产单独作为租赁物的合法性。作为固定资产的动产是被广泛接受的融资租赁物,而商业地产、厂房、尤其是道路及桥梁等不动产融资租赁虽然存在一定争议,但在融资租赁实践中也和动产融资租赁一样是普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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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主要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从租赁物取得、出租、转让和处置过程中,租赁物主要面临合规性风险、所有权风险、毁损灭失风险和价值波动风险。
1)合规性风险
租赁物不合法不合规,则不能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一般按照合同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对一些以融资租赁为名的合同,而合同实质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面临法律风险和税务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出租人将失去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的权利,其开具的增至税专用发票承租人也将无法正常进行进项抵扣。若在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中,同时设计安排了抵押、担保、保证等从合同时,从合同也将因主合同无效而被宣告无效。
2)所有权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的租期较长,接近于租赁物的经济寿命,期限通常在3至5年,也有10年以上的。较长的租赁期限就使得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融资具有了长期风险投资的性质。在租赁期间,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控制力较弱,实践中承租人对第三人抵押租赁物、转租、或者以租赁物进行投资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租人要加强对这类租赁物所有权风险的防范。
3)毁损灭失风险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存在承租人使用不恰当、意外事故或者不可抗力毁坏或者灭失租赁物的风险。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可能使出租人安全收回租金、以及租赁物对租金的安全保障作用大为削弱。因此,出租人要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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