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是企业发展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而融资租赁又是现代经济中,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融资租赁是“以租赁之名,行融资之实”。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融资租赁中使用物品或设备的所有权可能属于承租人,也可能不属于承租人,但传统租赁关系中,物品或设备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人而是出租人,所以传统租赁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品或设备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是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一、一般概念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通俗解释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将该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之间存在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基本法律关系:一是出租人与出卖人签订买卖合同,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二是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使用标的物;三是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存在“直租”“售后回租”等形式,“直租”形式中,当事人共有三方;“售后回租”形式中,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承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将此物从出租人处租回使用,此时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此时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仍然有效。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责任划分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既有租赁行为,也有买卖行为,在融资租赁关系中,物品或设备中存在品质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物上侵权责任、物上维修责任。
首先,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与要求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仅发挥付款作用,原则上,对租赁物不符合指示要求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地,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若出租人介入承租人对出卖人的选择时,那么出租人应当承担此时的瑕疵担保责任。即承租人依赖对出租人的专业、技能等选择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时,应该对租赁物承担品质瑕疵的担保责任。
其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承租人在未付清约定租金时,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此时,出租人应当保证在承租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用和正常使用,如因三人主张权利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时,出租人应当承担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此时承租人不仅有权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承担合同责任,而且有权拒付租金。(例如:融资租赁公司甲在出租A物给承租人丙时,也将出租物A抵押给乙,乙在向法院主张抵押权时,势必会影响承租人丙对物A的占用、使用,此时丙可以主张融资租赁公司甲的合同责任,同时有权拒绝支付租金。)
最后,在承租期间,承租人占用、使用租赁物,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时,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三、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及后果
因为融资租赁的特殊性,是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融资租赁合同旨在“融物”,因此融资租赁合同基础为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此时买卖合同被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且双方并未重新达成买卖合意签订买卖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双方均享有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
单方合同解除权——当出现以下事由时,出租人单方享有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权,一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其他形式处分租赁物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不当处分行为);二是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的,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出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拖欠租金行为)。
解除后果及费用结算——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因租赁物所有权人仍为出租人,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此时按照以下规则对物进行结算:1.以“收回时租赁物的现有价值”抵扣“承租人所欠数额”;当“收回时租赁物的现有价值”大于“承租人所欠数额”,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返还差额;”当收回时租赁物的现有价值”小于“承租人所欠数额”;2.当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物归承租人取得所有权时,承租人所欠数额为欠付租金总额;当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合同届满时,租赁物应返还出租人时,承租人所欠数额为欠付租金总额加租期届满后租赁物残值。
四、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买债务人延迟付款的法律后果
融资租赁合同中,当承租人(债务人)延期付款时,出租人(债权人)有权主张债务人履行方式,一是,当承租人延期交租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交付义务,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交付全款,剥夺承租人分期交付租金的资格。二是,承租人拖欠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的,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出租人可以解约取回租赁物,按照上述结算方式处理。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延迟付款20%以上时,出卖人可要求买受人一次性付清全款,或者解约取回标的物,出卖人在买受人已付价款中,扣除标的物使用费、赔偿金后,余额返还。
五、关于融资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或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租赁物所有权原则上,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租赁物返还出租人。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且当事人未约定租赁物的归属时,具备下述条件,由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1.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但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的;2.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即出租人使用该物价值明显降低时)。当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时,承租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租金支付情况就租赁物折价补偿出租
作者介绍
李松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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