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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主流金融机构重要补充。近年来,行业发展总体保持平稳态势,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家,比上年增加家,同比增长5%。但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关于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及禁止事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如下:(一)主要内容一是完善业务经营规则: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等制度,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物购置、登记、取回、价值管理等其他业务规则。二是加强监管指标约束:新设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包括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三是厘清监管职责分工:按照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并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提出具体要求,建立分级监管和专职监管员制度,完善监管协作机制、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等内容。此外,针对行业“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办法》提出了清理规范要求,指导地方稳妥实施分类处置。(二)主要经营范围和禁止事项《办法》明确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融资渠道、租赁物范围及禁止业务,经营范围体现出要求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不得违法涉足金融业务,也不得从事金融租赁的持牌业务,但也相应增加了投资固收类证券的经营范围。可经营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经营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可经营业务:(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投稿:监管二处
编辑:谢连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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