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

前言

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分类,要求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但出租人仍然需要对租赁进行分类核算。

一、出租人的租赁分类

1、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出租人应该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出租人的租赁分类以租赁转移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程度为依据: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2、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

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1、初始计量

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为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收到租赁保证金时,应将其计入其他应付款。

会计分录如下: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即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根据准则规定,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的融资收入。出租人采用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将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率。

会计分录如下: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上期期末租赁投资净额余额*租赁内含利率)

贷:融资租赁收入

三、融资租赁变更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融资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出租人应当将该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该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扩大了租赁范围或延长了租赁期限;

增加的对价与租赁范围扩大部分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2、融资租赁变更不作为一项单独租赁处理

如果融资租赁的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会被分类为经营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变更生效日开始将其作为一项新租赁进行会计处理,并以租赁变更生效日前的租赁投资净额作为租赁资产的账面价值;

假如变更在租赁开始日生效,该租赁被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关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修改或重新议定租赁合同,未导致应收融资租赁款终止确认,但导致未来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应收融资租赁款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和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应收融资租赁账面余额时,应当根据重新议定或修改的租赁合同现金流量按照应收融资租赁的原折现率或按照套期会计准则规定重新计算的折现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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