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

继上海发布了地方金融监管办法后,北京市近日也一起发布了关于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以及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四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引。

融资租赁行业系四类行业中发展最为成熟的机构,但在日常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急需监管问题。银保监会于今年年初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的北京市地方监督管理指引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但也有些细节在监管尺度上更为严格。另外,对于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制度,北京地方管理办法予以了明确。

No.1

业务范围

本次北京市地方管理办法中,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规定与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是在业务“红线”部分,增加了很多征求意见稿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加粗部分为征求意见稿中未规定部分):

业务范围

业务“红线”

融资租赁业务

不得从事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经营租赁业务

严禁融资租赁企业借融资租赁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不得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不得虚拟出资,不得虚构租赁物,不得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标的为租赁物,租赁物合同价值不得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不得与关联公司之间进行租赁物低值高买、高值低租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转让与受让

融资租赁资产

不得虚假宣传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故意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进行融资;

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清收;

不得向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或转让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不得有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从上述加粗部分可以看出,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要求更为严格,其中特别规定包括: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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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地方政府及地方政府平台风险,从宏观上配合国家政策,本次北京地方管理办法限制融资租赁公司为地方政府平台提供融资。

0

2

为防止关联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北京地方管理办法明确不得融资租赁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展开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交易行为。

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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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租赁ABS发行量也越来越大,年发行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包括ABN)总共单,年发行数量为单,金额已经高达亿。另外,还有部分上市主体的融资租赁公司。为防止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虚构租赁物,从而进行融资的,本次北京地方管理办法也强调不得虚构项目、虚假宣传进行融资,保护金融投资者、消费者权益。

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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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近年来非法、暴力催收时间频发,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暴力非法催收,本文作者认为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面对企业客户,出现此问题的概率较小。

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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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为重要的是,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办法不仅规定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私募投资基金进行融资,还将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明确禁止。根据《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规定,地方金交所的主要业务分为三块,其中重要的一块即是地方金融机构资产的转让,本次北京的管理办法中,保理及融资租赁均被明文禁止不得通过地方金交所融资,对于融资租赁行业及金交所均有较大的冲击。此也是因为地方各类金交所自身监管不足,为避免引起较大的风险,从而禁止此类业务。

No.2

市场准入

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本次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办法,包括机构的设立、子分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这是市场目前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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