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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一兵(天津商业大学租赁学院研究生兼职导师融易学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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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ING导读有消息说《民法典》(草案)认定融资租赁的交易内容是担保物权而不是用益物权,这引发一系列问题:(1)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是否属于所有债主都可参与清算的破产资产?(2)承租人作为担保人,是否承认其已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3)如果租期结束出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是否意味着担保生效,承租人违约?这些问题其实都指向融资租赁到底是以获得用益物权为目的租赁,还是以获得所有权为目的的以租赁物为抵押担保的销售融资。
01从物权在交易过程中的变化分析融资租赁的实质商品交易的主要模式有销售、租赁两种,如果以物权为分析对象,销售是所有权交易、租赁是用益物权交易。而销售又分全款交易和融资交易两种,其中融资交易是购买方在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后的一定期限内,一次或分期支付标的物的对价,如果不是信用融资,则涉及担保物权。下图为物权及衍生权利的关系。
图1物权结构第一层是所有权,所有权人有权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第二层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现实的可行使权利,注重使用价值。担保物是未来可行事的权利,即担保人承诺担保权人在发生违约时获得标的物所有权。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换价值,即所有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第三层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细分。用益物权由使用权、收益权构成,收益权附属于使用权,但两者不是必然关联。比如有些汽车租赁合同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赁车辆从事运营活动,即除获得车辆的使用价值外不得谋求经济利益。而有些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是道路运输企业,其租赁的目的就是获得经济利益,所以租赁合同也可允许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担保有抵押、质押两种形式,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与之对应,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两种类型。
根据《民法典》(草案)对融资租赁的描述,应当是承租人作为担保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以确保承租人违约时担保权人(出租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清偿维护合法权益。但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违背,因为承租人租期结束前未获得租赁物所有权,因而也没有权利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显然,从《民法典》(草稿)的定义看,融资租赁不是租赁,而是以租赁物抵押作为担保的分期付款销售。
02从租赁发展历程分析融资租赁实质公元前年前巴比伦地区幼发拉底河下游苏美尔地区的神庙向当地农民出租农具、土地和用于耕种的牲畜的活动。租赁的最初形态是典型的长期租赁,由于受当时社会、经济因素的限制,租赁双方在确定交易时已明确租期结束时不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当时长期租赁的特征如下:
(1)租赁物是不动产土地和动产中以生产资料为代表的大型设备(船、牛、车在当时是大型设备)。
(2)租赁双方皆明确交易对象是用益物权而不是所有权,租期结束后所有权不转移。因为土地等租赁物的所有权是国王、封建主、僧侣的特权,而且资源有限,出租方以用益物权牟利的目的非常明确而没有销售租赁物的意愿。承租方多为自由民、商人等具有基本人权的民众,既是有能力(财力)但也没权利拥有房屋、土地及生产资料等财产。比如,16世纪威尼斯的法律禁止异邦人购置不动产。
直至17-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逐步建立完善的民主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理念、制度,为长期租赁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19世纪工业革命后,工业设备及其制成品广泛应用并相对过剩,销售逐步成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年一家名为Cowprthwait&Sons美国纽约的家具店向顾客推出购买家具的信贷分期付款(InstallmntLoans)。此后的几年之内,在美国其他城市从事家具销售的商人也使用了这种分期付款促销手段。年以后分期付款广泛用于缝纫机、收音机、电冰箱,留声机,洗衣机等耐用消费品的销售,到年75%的汽车是用分期贷款购买的。虽然分期付款并不是租赁,但分期付款的广泛应用为融资租赁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时经济繁荣结束,导致工厂大规模停工、失业人口增加,社会问题严重。美国政府l年通过“就业法”,提出“最大限度地提高就业、生产和购买力”,并出台了各种具体的经济政策以加快军事工业转为民用工业的步伐和对复员军人的安置。在军转民的过程中,很多中小企业缺乏更新设备的资金,同时银行机构又因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无抵押资产,不愿意提供信用贷款。另外政府不愿以现金方式向退伍军人提供创业所需贷款和补贴,以防挪为它用。在此背景下,有政府政策和税收支持的机构就承担了这种中介的角色,向银行贷款购买了设备后再租给中小企业。年,美国租赁公司(UnitdStatsLasingCorporation)成为第一家做通用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的公司,其融资租赁业务的描述为:承租人支付与设备所有权相关的维护、保险和税费的全部费用的租赁业务。
从租赁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1)类似于次级贷款(Subprimlnding),当符合分期付款贷款信用条件的客户不足,而又急于扩大市场时,销售方(出租方)退而求其次,以租赁之形式结合抵押贷款之实质,向次一级信用条件的客户销售产品,这是融资租赁产生的直接因素。(2)如果仅从规避风险的角度看,融资租赁和有抵押的分期付款没有区别。融资租赁得以区别于有抵押的分期付款而存在,是因其可以针对相关税收政策,根据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均沾原则,将出租人或承租人设定为租赁物法律上的投资方。这是融资租赁持续发展的因素。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的应用,以及新会计准则对租赁记账规则的修改,融资租赁已失去以上两个存在的理由,开始向两个方向分化:一是遵循美国、日本行业分类模式,完全脱去租赁外衣,回归为向分期付款销售的购买方提供贷款的金融业务,脱离租赁服务范畴;二是去融资性质,租赁双方皆不以所有权为交易目标,回归以服务为核心的长期租赁。
03从北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分析融资租赁本质《北美行业分类体系》(ThNorthAmricanIndustryClassificationSystm,NAICS)是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共同制定的用于北美地区经济统计的行业划分标准,该标准不承认融资租赁的存在,认为一项租赁业务或是有条件销售租赁(ConditionalSalLas)属于金融及保险业的销售融资(SalsFinancing),或是真实租赁(TruLas),属于租赁服务业(RntalandLasingSrvics)。执行类似标准的还有日本。《北美行业分类体系》首先在银行及保险门类中确定实质就是融资租赁的行业——销售融资,其定义是:“向有抵押物担保的分期付款销售合同提供贷款的业务”,明确该行业包括“与租赁结合的销售融资(salsfinancin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