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的车,所有权属租赁公司名下而不是客户名下,来公司贷款,等同于私自抵押他人财产进行套现,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属于合同诈骗行为。
举个案例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
客户姓名林**,19岁,男,租房,广东韶关本地人,未婚,客户月收入工资元。借款用途:生意投资周转。
客户自述已按揭15个月,但根据行驶证显示,发证日期为-07-18日,查档显示抵押日期-07-27日,与客户所述的按揭15个月有明显出入,完全不符合逻辑,且为租赁车,客户年龄小,无论是押车或是押证,风险都极大。
温馨提醒:在审单操作过程中,如是抵押客户,需留意保单中特别约定,是否存在非客户及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以外的第一受益人;
如是按揭押车客户,需留意抵押权人是否为非汽车金融及银行外的某租赁公司。若出现以上情况,直接拒件处理,严格做到依法合规,审慎放贷,让合规“铭于心,践于行”,把贷后风险控制至最低。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