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思考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的前瞻性思考

本文发布于.1.4,为金勇说金融年第4期,总第46期。

据中国租赁联盟、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发布报告显示:截至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家,注册资金约合3.08万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5.75万亿元。据了解,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存在注册资本金不到位、行业专业人才缺乏等问题,实际开展业务的少,空壳公司多,倒卖融资租赁牌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外,在严监管形势下,融资租赁公司通道业务,如委托贷款通道将会逐步受到压缩。

融资租赁公司将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具体业务监管工作,银监会负责顶层制度设计及对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面对全国多达多家公司的融资租赁行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如何实施监管,这是需要提前思考、未雨绸缪的一个重要问题。

1、主动了解情况。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对辖区内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特别是要摸清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风险点在哪里。同时,要组织监管人员,认真研究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及公司运营特点,与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在业务与监管等方面的共同点和不同点等。特别是要从风险防控的角度,以“先入为主”的方式,按地方金融组织性质及监管要求,快速掌控本行业风险情况。待正式移交归口管理后,做进一步的深入了解和研究。

2、搞好顶层制度设计。银监会在对融资租赁行业调研的基础上,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目标、监管指标、监管方式等出台具体监管办法。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我国存在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两种租赁模式,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两种租赁模式在形式上有不同之处,但在经营模式、经营原理等本质上更趋向一致性,只是出资方式、监管模式不同。对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既不能按商务部门的老路子走,又不能照搬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模式。总体上看,两种租赁模式在发展方向、监管指标上应该大体一致,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要符合地方金融组织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应当参照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规则、按地方金融组织性质,根据行业实际运营特点和现状制定具体监管办法,按照机构准入与业务准入相结合的方式,分级、分类管理。

3、适时开展规范整顿。根据银监会制定的新规则,对现有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规范整顿,并视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均已获批机构准入,仍可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整顿期限内,对于长时间不开展业务的,不予颁发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证。对于零星开展业务但不具备持续发展能力的,通过对注册资本金、主营业务指标等的监管,倒逼其退出市场。对于在整顿期间达到新的监管标准和要求的,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规范整顿结束后,对于持有原牌照又达不到新规则要求的融资租赁公司,如果继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归属于无牌照金融活动,按照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要求,也要进行管理。涉嫌违法的,要联合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4、畅通融资租赁公司进出渠道。针对市场上存在的融资租赁公司壳买卖的实际情况,应当畅通其进出口:对于新设机构,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就要给予准入审批。同时,要按照监管标准严格监管,消除融资租赁公司壳买卖存在的市场。

5、加强融资租赁业务监管。要按照新的监管办法,把握好监管重点,加强对注册资本金、高管人员等的管理。可考虑借鉴融资担保公司坚守主业的监管思路,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营业务占比应达到一定比例。此外,要着眼于融资租赁行业的长远稳健发展,积极探索先进的监管模式,形成有效的监管方法,提练出科学的监管思想。

6、监管与发展适度分离。与融资担保监管与发展分离相似,融资租赁监管与发展也应当适度分离。特别是融资租赁行业原本在商务部门,其存在的价值与商务部门的职能相关联。应当由商务部门继续主导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做好具体业务监管工作,并配合商务部门做好行业的发展工作。

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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