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问答年02月27日来源:中国经济网作者:李万祥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7日(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共五部分二十六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以及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问题,回答了本网记者提问。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您能否为我们介绍一下制定该司法解释的相关背景?答:融资租赁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被引入我国,与交易实践相比,有关融资租赁的立法则相对滞后。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立法尚付阙如的情况下,有效解决了实务之需。年《合同法》制定时,对该规定的相关内容予以吸收,并在第十四章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成为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近年来,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呈持续高速发展态势。不仅新设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持续快速增长,融资租赁业务总量和纠纷数量也呈高速增长态势。据统计,年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融资租赁合同案件为件,年为件,年则已达件。各地法院普遍反映,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构成、租赁物的范围、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关系、合同解除的后果、租赁物的公示等方面争议较多。因《合同法》的规定相对较为原则,现行法律规定已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之需。年底,根据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集各地法院及融资租赁行业对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并先后召开了法院系统、融资租赁行业、专家学者的论证会,对司法解释稿进行反复论证、修改。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作者: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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