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各方必须是企业法人,且有相关行业背景或者有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潜在市场、客户条件;
2.投资各方必须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且外方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万美元,投资各方的资产总额与其认缴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额度相匹配;
3.投资各方需要资信良好,需要提供投资各方真实、合法的资产证明、审计报告和银行资信证明;4.拟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具备金融及相关专业人员,
4.且具备2至5名、担任过融资租赁企业高管岗位三年以上、有相关资历证明、且本科以上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5.外商投资比例不小于25%,可以是外商独资的融资租赁公司。
5.具体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0)、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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