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信托在中国的蓬勃发展、甚至是野蛮的生长,更早介绍到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却略显孤寂。但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年8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重点提到鼓励融资租赁,表示要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拉动企业设备投资,带动产业升级。
但是因为融资租赁的交易,具有融资性、周期长、利益重大、交易复杂的特点,论及交易的标的物,且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了很多法律风险。这两年,中国采矿、工程建设等领域出现的经济下滑,直接或间接导致很多融资租赁公司有关工程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了大面积的承租人违约的情况,本文以此为背景就提述事宜简单介绍。
融资租赁合同的不可解约性
因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与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着更为严格的条件。原因在于,对双方来说,租赁物都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出租人购买设备时要承担相当的融资成本,而另一方面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很多情况下又获得设备的所有权,双方都有立场不允许中途解约,因此很多融资租赁合同都约定租赁期间为不变期间,并且相应的设定多项类似“中途禁止解约条款”在合同中。但是这样的禁止并非绝对,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下,也应当允许当事人基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时的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年)(“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享有要求承租人加速合同履行,要求立即支付全部租金的请求权;也拥有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请求权,两项请求,出租人都有权择一行使,本文仅就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请求权进行分析。
在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文本提供方一般是出租人,所以合同中的约定更加注意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如解除条件的约定,很多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比法定的更严格,例如:如果承租人发生一次或一次以上延迟支付租金等违约情形的,出租人即有权解除合同,这样的规定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则一般认定合法有效。基于这样的约定,并鉴于解除权是形成权的原理,根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解除合同应当以通知的方式进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则意味着在此情形下,出租人的解除权单方通知即解除。
逾期付租与催告程序
《合同法》第条及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中对于解除权的行使都设置了催告程序,原因在于延迟支付租金并非定期行为,并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危害债权人利益,因此给予承租人提供补正履行的机会,以实现合同目的。只有合理催告后,承租人仍然不支付租金或拒绝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但是,实务中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为避免自身风险,往往约定承租人欠付租金后,无须催告即可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对此是否意味着可以通过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而排除对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权的适用呢?对此,存在争论。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的认可也不一致,尽管对私法自治原则有一定共识,但如果因为此问题诉至法院,很多法院倾向性的意见仍然会向出租人询问,在承租人逾期付租时,出租人是否已经催告过承租人偿还租金。
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未作明确要求,为不要式。理论上,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甚至可能是默示方式,均可产生通知解除合同的效果。如租赁合同中,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排他的占有、使用即合同的主要目的,如果出租人有意剥夺这种占有、使用的,例如在房屋租赁中要求承租人腾房或设备租赁中要求收回承租人的设备等,虽未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之名,但可推定为有解除合同之实。
但是实务中,如果因此问题而诉诸法院,大多数法院认可的证据形式仍然是首选书面文字的通知方式,无论是短信、信函或是邮件都是所认可的通知形式。
此外还有一种解除合同的方式就是通过法院的诉讼形式,也构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诉状到达相对人时即解除合同。但是,另一方面而言,即便通过《合同法》第96条规定主张过解除合同的,仍可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不过,此时法院的判决仅是确认当事人有无解除合同的权利,以及确认当事人是否已经合法解除合同,而非代替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所以这种情形下,法院的判决可能在论理部分确认解除通知送达之日合同已经解除,进而针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作出裁判。
收回租赁物
出租人拥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出租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后,可以行使租赁物的取回权,承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行使取回权的方式大致两类,一类是通过自力取回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公力取回的方式。
实务中,出租人首先采取的就是自力取回的方式,具体指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提出返还请求并且自己或委托他人将该租赁物取回。此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成本相对较低,程序简易,速度快,通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合同中也有约定,出租人在承租人根本违约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收回设备而无需承租人同意。但是,所谓自力救济在实务中仍然需要一定程度上说服承租人,因为承租人是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人,在承租人不合作甚至强烈反抗的情况下,强行收回必然面临很大的风险。
如果自力取回的方式无法完成,则出租人可以通过公力取回的方式,即出租人通过向法院起诉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方式,依靠国家公权力对自己的所有权进行救济。这种方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安全性,而缺点也很明显,就是通过诉讼的方式,通常耗费的时间长、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费用也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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