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资产保理

现代租赁自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诞生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年均13%的增长速度。作为一种将“融资”与“融物”结合为一体的新型融资手段、投资方式、贸易方式和特殊的信用形式,融资租赁己发展成为连接金融、贸易和工业生产的桥梁,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驾齐驱的行业,被誉为金融业的“第五大支柱产业”和“朝阳产业”。

融资租赁业的欣欣向荣需要融资租赁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为基础,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债权融资是融资租赁公司采购出租物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猛发展,简单的银行贷款融资已不能满足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资金供给的需求。基于承租人定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费与保理中的应收账款具有很强的相似性,融资租赁资产保理便成为融资租赁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债权资金供给的又一重要通道。

为了系统地学习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相关知识,我们从融资租赁、保理原理开始学习,了解商业银行将应账款保理业务理念引入到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租赁费,创造性地设计出融资租赁应收租赁费保理业务,拓展自身业务范围的同时,满足了融资租赁公司对债券资金的需求,全面掌握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融资租赁的原理

1.1融资租赁的概念与组成要素

1.1.1融资租赁的概念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名称来源于英文FinancialLeasing。在实践中,由于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各部门职责不同,对融资租赁理解的角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对融资租赁内涵都进行了一定描述,《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租赁业管理办法》则各自对融资租赁给予了定义,但总的来看,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并没有本质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企业所得税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基本一致,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上述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造成相关收益的变动,以及由于资产闲置,技术陈旧等造成的损失等;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在资产可使用年限内直接使用资产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资产增值,以及处置资产所实现的收益等。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综合上述法规及相关文献观点,融资租赁可以归纳为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达成租赁意向的基础上,承租人按自己的意愿对租赁物及供货人进行选择,出租人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再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以融物方式融通资金的交易模式。

1.1.2融资租赁的组成要素

融资租赁是融贸易、金融、租赁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出租人提供的是金融服务,而不是单纯的租赁服务,承租方通过融资租赁,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将简单的采购变为采购与融资相结合的综合业务。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可以简要概括为“两个相关的合同、三方当事人、四个支柱”。

1.两个相关的合同

两个相关的合同,是指《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物件的《买卖合同》。一般《融资租赁合同》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签署,合同中明确租赁时间、租赁利率等。通过此合同出租方可确定融资收益,承租方可确定租金总额,即租赁总成本。《买卖合同》一般由设备购买方和设备出售方签署,设备购买方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通过此合同出租方可确定融资成本,两个合同共同牵制了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三方当事人

包括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三方当事人。有时出租人同时也是供货商的角色(供应商设有金融服务部),有时承租人同时担当供货商的角色(返还式租赁),还有时承租人同时担当出租人的角色(转租赁)。出租人、供货商、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两个合同中交叉体现。在《买卖合同》中主要体现出租人的义务,即支付租赁物的货款,承租人行使买方的租赁物件选择权;;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主要体现了出租人的权利,即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承担租赁物理赔风险,供应商在《购买合同》中的义务主要是对承租人负责。

3.四个支柱

融资租赁靠法律法规保护、会计准则界定、税收优惠鼓励、适度的监管制度这四个支柱的支撑才能健康的发展。法律保护,保障租赁业务正常顺利的开展;会计准则,准确界定经营活动是否属于融资租赁的法律保护范围内;税收优惠,有效控制融资租赁成本,使融资租赁更具吸引力;适度的监管制度,保障融资租赁的有序、健康发展。目前我国四大支柱的建设基本完善,但有些地方还存在不足。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建立的这些支柱将越来越与国际取向一致,租赁的政策环境也会随之得到改盖

1.2租赁的分类与账务处理

1.2.1租赁的分类

我国的《合同法》将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或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分为租赁(Rental)和融资租赁(FinanceLease)两种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租赁遵照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融资租赁则遵照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

由于不同类型租赁的性质不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根据租赁交易性质,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规定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结合我国合同法与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可以将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与承租人、收取租赁费的交易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还可以分为传统租赁、租售或租买,融资租赁分为典型的融资租赁和非典型的融资租赁(或叫经营性融资租赁)。

1.传统租赁:租赁交易标的物(资产或场地等)为出租人自有或由出租人独立决策购买,租赁交易的实质就是自有物件出租,租赁是包含“一个标的物、一个租赁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出租人)”的交易,在实务中,租赁经营租赁传统租赁租售或租买融资租赁典型的融资租赁非典型融资租赁具体表现为租期较短的“租赁”、“出租”、“租借”等形式,租金支付为非全额清偿。

2.租售或租买:一种将租赁与购买或销售相结合的创新租赁交易,在现实市场交易中,没有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以变相方式进行“以租代买”或“以租代售”的交易行为。

3.典型的融资租赁:当租赁交易按照我国《合同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都属于融资租赁时,称这样的租赁为典型的融资租赁,需要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一项:

1)当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移给承租人;

2)当租赁期满时,承租人有优惠购买权,且可以合理预计承租人会行使购买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不低于75%);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不低于90%);

5)租赁资产特殊,如果不经改造,则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4.非典型融资租赁:当租赁交易按照我国合同法进行分类时属于融资租赁,而按照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分类时属于经营租赁时,我们将这类融资称之为非典型融资租赁。

1.2.2承租人的账务管理

我国《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不同类型的租赁业务规定了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典型的融资租赁符合该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规定,按照融资租赁的进行账务处理,经营租赁和非典型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

1.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企业经营租赁租入资产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支付租金时将所支付的租金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以经营租赁租入的资产不在表内反映,也不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负债,租赁前后的资产负债表不会发生变化,只是在支付租金时减少企业的现金和在期末时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项目。

2.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3.融资租赁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在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的情况下,由于在融资租赁时企业要对租入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所以在资产负债表中一方面增加了公司的固定资产,从而影响公司的固定资产总额和资产总额项目;另一方面要将最低租赁付款额确认为一项负债,将该项长期应付款计入长期负债项目,从而影响公司长期负债总额、负债总额和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额这几个项目;融资租赁中产生的未确认融资租赁费用作为长期负债的调整项计入长期负债项目。

采用不同的租赁类型对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会产生不同的影响,这也会影响有关财务比率。经营租赁对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不会产生影响,影响的只是利润表,因为每期将增加租金费用,所以会在减少息税前利润的同时,减少缴纳的所得税,并最终减少当期净利润,从而对企业的获利能力指标产生影响。融资租赁方式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当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资产时,总资产和负债规模相应增加,而此时所有者权益不变,就会造成承租人资产负债率的升高,销售收入和净利润也不变,出租人的总资产周转率和总资产收益率就会下降。

1.2.3出租人的账务处理

1.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同承租人一样,出租人在通过经营租赁方式将自有资产出租给承租人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是在收到租金时作为企业的营业收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租出的资产仍在出租人账务报表之内,只是在收到租金时增加企业的现金和在期末时影响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项目。

2.融资租赁的账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1.3融资租赁的功能

1.3.1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

1.融资租赁公司有很强的融资功能

根据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最高可以达到净资产的10倍,资产负债率可以高达90%,这是一般企业无法比拟的,为融资租赁公司通过高倍财务杠杆大规模使用债权资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2.融资租赁承租人可借助融资租赁公司提升融资能力

融资租赁公司面对的客户是形形色色的工业企业,有些企业的历史财务报表不能满足银行债权资金的需求,但其未来拥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有能力分期支付到期租金(比如处于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类企业就可以借助融资租赁公司对客户考核的灵活性,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提升承租企业的融资能力。另外,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债权资金提供者,出于对风险的谨慎原则,主要青睐于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对长期贷款特别是用于采购设备的长期贷款的发放比例较小,融资租赁公司主要业务就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融资租赁,那些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长期设备贷款的工业企业就可以选择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物达到融资的目的。

3.融资租赁承租人可借用融资租赁公司扩大融资规模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债权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在对企业提供债权资金时,会根据企业的财务状况、所处行业等情况核定一个最高债权资金的融资额,当企业的债权融资规模超过最高债权融资额时(主要指规模都比较大的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就无法从商业银行取得债权资金,这类企业就借用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规模,通过租入资产的方式扩大企业自己的融资规模。

1.3.2促销工具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同时在承租人破产时,融资租赁资产不被作为破产财产,在承租人付清租赁物前,对出租人又多了一道保障。通过融资租的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融资租赁通过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方式满足了降低供应商赊销风险、采购商融资和融资租赁公司收益的需求,起到了生产商与采购商之间的纽带作用,促进了交易的完成。

1.3.3节税调税功能

1.营业税:

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时需要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法把租赁业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两大类。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保险业,而租赁属于服务业。我国目前金融业和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尽管相同,都为5%,但税基却不同,服务业按照营业额全额纳税,而金融保险业却是差额征税,可以按扣除成本后的收入纳税。

2.企业所得税:

融资租赁的调税功能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对作为可税前扣除项目的租赁费规定如下: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为直线法,飞机、火车、轮船、机器等生产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5年,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3年。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没有特殊规定,只是要求合理预计折旧年限,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第十六条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做了规定,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财务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以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对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一般按照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根据以上规定,承租人就可以根据其自身的需要,与出租人商谈融资租赁合同。当出租人想摆脱固定资产折旧的束缚,就可以将融资租赁合同设计成非典型融资租赁合同,租赁费就以经营租赁的方式直接计入企业的期间费用。即使承租人将与出租人将租赁交易签订典型的融资租赁合同,还可以通过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确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所有权的归属来灵活调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当承租人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能够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时,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不确定租赁期满时租赁物的归属,承租人就可以将租赁合同的租赁期作为租入设备折旧期(融资租赁的租赁期一般低于该租赁物的可使用年限),通过提高融资租赁物折旧额、降低应纳税所得的方式,最终达到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承租人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在签订融资合同时,明确租赁期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承租人就可以按照租赁物的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通过延伸折旧年限的方式,尽可能延长折旧费用的可抵扣期限,达到降低租赁物使用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举例:甲承租人与乙出租人商谈价值万元的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的事宜,甲承租人上一年度亏损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生产设备可使用年限6年,融资租赁期3年,每年租赁费万元,每年未抵扣融资租赁生产设备折旧前利润为万元。

方案一: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赁期满,融资租赁生产设备归甲所有

方案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不规定租赁期满融资租赁生产设备所有权的归属

当甲承租人采用方案1时,6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50万元,而采用方案2时,只缴纳企业所得税37.5万元,少缴12.5万元,具体计算如下表所示。

1.3.4调节财务报表的功能

根据我这《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规定,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采取不同的账务处理方法,因此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可以按照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将租赁产易设计为典型的融资租赁或非典型的融资租赁,典型的融资租赁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按融资租赁进行账务处理,非典型融资租赁按会计准则认定为经营租赁,按经营租赁进行账务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既达到了融物融资的目的,还调节了双方的财务报表。

举例: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了价值万的设备给承租人。设备折旧期限5年。出租人租期内支付融资利息12万。租赁交易有以下两种方案:

方案一:租期3年,租金支付额为万,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方案二:租期3年,租金支付额为80万,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权按公允价值40万元留购。

按照方案一中的条款,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认定标准,承租方就需要按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将租入设备纳入其财务报表的固定资产项目。而方案二中,合同没有明确租赁期满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也没有廉价购买租赁物的选择权,租期不到设备尚可使用寿命的75%,租期内承租人的租金支付额又不够购置成本的90%,属于经营租赁,属于非典型融资租赁,因此承租方就不需要将租入设备计入本公司的财务报表。

1.4融资租赁的表现形式

1.直接租赁

直接租赁是指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申请,自行筹集资金向国内外厂商购进所需的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租期一般为三年以上,租赁期间产权属出租人。租赁期内承租人要用租赁设备创造的收益和折旧,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设备维修、保养、保险和纳税义务。租赁期满,承租人按设备价值向出租人支付产权转让费((名义货价),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2.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又称售后回租,是承租人通过将自己原有的设备或厂房等物化资产的法律上的所有权转让给租赁公司而取得现金收入,然后再以直接融资租赁或经营性租赁的形式租回上述资产,并在租期内按租赁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租金。事实上,售后回租不仅没有改变承租人资产的使用地,一般情况下也没有减少承租人账面上的长期资产的价值,而只是通过售后回租的形式,实现融资或调整报表的目的。

回租租赁具体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当企业一方面需要使用自己原有的设备,一方面急需周转资金时,即可使用售后回租的方式。这样承租人既可通过把固定资产转让给租赁公司实现资产变金,用于周转,又能保证生产继续进行。二是当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改、扩建时,如资金不足可将企业原有的大型设备或生产线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以解决购买新设备和改、扩建之需。但卖出设备不拆除,再向租赁公司办理租赁手续后,由企业继续使用原有设备,直到租赁付清后,再以少量代价办理产权转移,最后设备仍归企业所有。

3.转租租赁

转租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租赁业务中,根据企业的要求,由租赁公司向国内外其他租赁公司或厂家租进企业所需的设备,再转租给企业使用。这样,租赁公司既是承租人又是出租人,一个项目做两笔业务,分别签订两个租赁合同,建立两个租赁关系。中间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向出租公司支付资金,又以出租人身份向企业收取租金。设备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没有直接的经济或法律关系,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使用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对上述转租、委托租赁的财产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公司清算时,不作为清算资产。

上述四种模式中,以直接租赁最为简单,也是融资租赁最早采用的一种模式。其中的回租租赁是国外租赁市场上的流行模式,因该方式最主要的目的是改变资产形态,将物化的长期资产变为流动性最强的现金资产,从而达到资金融通的目的;此外,在国外比较成熟的租赁市场上,承租人在出售原有的资产时,若该资产的市价高于资产的账面价值,承租人还可因采取售后回租方式而提前获得资产的溢价收益。

第二章保理原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世界各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日趋激烈。在当前的国际贸易市场上,一方面以买方市场为特点的世界贸易格局己基本形成,出口商为扩大出口,并力求使自己的商品占据国际市场,除了以商品的高质量、低价格作为竞争手段外,尤其重视在结算方式上向买方提供更具竞争力的贸易条件。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发展,在国际贸易领域存在着越来越多的贸易风险。在这种市场环境下,国际保理服务这种新型金融服务便有了广阔发展前景。该业务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又能为进口商提供买方信贷。目前欧美国家,特别是在欧盟内部,80%的进出口业务都是在采用非信用证方式,并由保理商代理收款。这种方式对出口方来说,不论进口方是否付款,货款都由保理商负责收付。保理商则主要依靠其全球资信网络与其当地银行对商家的资信控制优势来收款。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结算与融资领域已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保理业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我国,业务范围从国际贸易逐渐扩展到国内贸易,保理规模逐年增加,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2.1保理的概念

保理(Factoring)是保付代理的简称,根据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中的定义,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保持应收账款有关账目;③托收应收账款;④信用风险控制和坏帐担保。保理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保理公司可以提供包括融资、资信调查、信用评估、账簿保管、托收、催收账款甚至会计处理等在内的一系列服务。

2.2保理的分类

保理按照其各项服务的不同组合及其特点可以进行以下分类:

2.2.1根据保理业务开展的地域不同,可分为国内保理和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的买方和卖方属同一国家,国际保理的买方和卖方分处于不同国家,国际保理一般为双方保理,由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商保理商共同完成。

2.2.2根据保理商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购买债权向销售商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在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情形下,保理商有权要求销售商偿还资金。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因债权转让向销售商提供一定的资金后,即放弃对销售商追索的权利,由保理商独立承担买方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者无力支付交易款项的风险。

2.2.3根据是否向付款人披露应收账款已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公开保理是指债权转让一经发生,销售商或保理商须以书面形式向付款人通知应收账款转让事实,并指示付款人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隐蔽保理指销售商不将债权转让以及保理商参与情况通知买方,若买方仍将货款付给销售商的,销售商收到货款后转付给保理商。目前我国的法律还不支持隐蔽保理,我国的保理业务全部为公开保理。

2.2.4根据保理商是否提供预付款融资,分为融资保理和到期保理

其实质是划分保理商是否对销售商提供一定的垫付资金。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承购销售商的应收账款,根据卖方的需要,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前支付一定比例价款,给予资金融通,并通过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具体表现为保理商以贴现的价格,凭销售商发货后提交证明债权转让的发票副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销售商预付50-80%货款的垫付资金,到期后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付款给保理商,保理商扣除垫款及有关费用后余款付给销售商的一种融资性行为。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保理业务中不向销售商提供融资,只提供资信调查、销售款清收以及账务管理等非融资性服务,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将应收账款购买价款支付给卖方。

2.2.5根据保理业务中保理商的数量,可以分为单方保理和双方保理

一般在国际保理中,有出口国保理商和进口国保理商之分,以满足跨境交易的需要。所谓双保理(twofactorSystem),是卖方同本国的一家保理商(出口保理商)订立保理合同,出口保理商再同进口国的一家保理商(进口保理商)订立另外一个合同,根据这个合同进口保理商负责承担买方信用风险并负责收取应收账款,出口保理商则将承购的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但出口保理商仍然负责向卖方提供各种服务包括提供预付款融资,进口保理商与卖方无合同关系,他只对出口保理商负责,出口保理商对卖方负责。实务中银行操作双保理的运作方式为:出口商委托本国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再从进口国的保理商中挑出进口保理商,出口商将需要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清单交给出口保理商,由其送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审查,逐一核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并通知出口保理商通知出口商执行合同,出口商在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发货后,将发票和货运单证直接寄给进口商,发票副本送至出口保理商。如有融资要求,出口保理商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80%的发票金额的无追索权短期贸易融资,并向进口保理商定期提供应收账款清单,由其协助催收货款。到期后,进口商将全部货款付给进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则将款项转交给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扣除有关费用及贴息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出口商。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出口商需同出口保理商接触,进口商只需同进口保理商联系。没有语言及社会习惯等方面的障碍,非常方便。

单方保理显然是只有一个保理商的保理,根据实际情况区分为直接进口保理和直接出口保理。直接进口保理是卖方直接同进口国所在地的保理商作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卖方对某一国家的出口贸易额相当大,他就可以直接同进口国的一家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合同,对于那些只寻求催收账款及坏账担保服务而不需要预付款融资的卖方来说,直接进口保理模式是一种理想的方式。在直接进口保理模式中,进口保理商一般不提供融资服务,因为进口保理商与卖方身处两国,没有出口保理商的协作,进口保理商很难了解卖方的资信。我国目前开展的保理业务,从本质上看是直接进口保理,因为在整个业务过程中,我国银行对出口商不承担关于保理业务的任何责任,而只是充当了为双方转递函电以及将有关汇入账款划入卖方账户的职能。直接出口保理是卖方直接选择本国的保理商承担保理业务,而本国的保理商则要完成那些在双保理模式下属于进口保理商的工作。对于卖方来说,这种模式有着沟通便利,收款手续更加简便的好处,但对于保理商来说,这种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对买方资信的了解,以及对买方所在国法律的了解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所以这种模式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很少运用,但在国内贸易中。

2.2.6根据保理商提供服务的不同可以分为完全保理和不完全保理

完全保理是指保理商提供以下四个方面的全面服务:为供应商融通资金,即在保理商同意的限额内,在收到供应商的发票副本后,立即将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的款项支付给供应商;管理与供应商的应收账款有关的账目;向债务人催收发票所表示的应收款;承担债务人不付款的信用风险。而不完全保理是指保理商根据供应商的需求或其它具体情况,只提供上述服务的两项或三项。

2.3保理的功能

从上面保理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保理至少具备四项最基本的职能,即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2.3.1贸易融资

保理商可以以自有资本向客户提供短期的资金融通,使得客户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回收货款,从而投入新一轮的生产周期,从而扩大业务规模。在保理协议中,保理商与卖方约定可向其提供应收账款一定比例的融资,在应收账款到期后,保理商收到买方的付款后,扣除融资本息后将余额付给卖方。通过保理,卖方不再需要等到赊销信用期满后才能从买方处收回货款,其应收账款的绝大部分可以迅速变为流动资金,从而加快销售资金的回收,提高营运资金的使用效率。

2.3.2销售分户帐管理

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会建立卖方账户,并且根据每一笔交易情况进行及时更新。保理商会定期向卖方发送财务报告,以及时通知卖方账户情况。卖方可以利用保理商的对应收账款的专业管理,提高自身应收账款的管理效率。

2.3.3应收账款催收

在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买方拖欠赊销款项极为普遍,由于缺乏有关的法律知识和专门技术,卖方收债效果不佳,造成大量呆账、坏账。相反,保理商在债款催收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熟悉有关的法律条款与司法程序,有专业化的收债人员,特别是在国际双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往往签订了相互合作的协定,这使跨国收债转变为国内收债,减低了欠款催收的难度,增大了债务按期偿还的可能性,使债款回收的效率要比销售商进行催收高得多。

2.3.4信用风险承担

保理商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收集有关买方的背景、实力、潜在的发展机会,以及对客户资信有直接影响的外汇管制、外贸体制、金融政策、国家政局变化的最新动态等资料。迅速及时掌握买房资信变化情况并对企业资信做出权威、专业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对出口商的每个客户核定合理的信用销售额度,只要卖方能根据商务合同和保理协议严格履约,对于已核准的应收账款,保理商即向卖方提供了%的坏账担保,即使因债务人无理拒付或破产等原因造成坏账,其损失与风险均由保理商负责。已经预付的款项不能要求卖方退款,尚未结清的金额也必须按约定照常支付。因此,保理商实际上为卖方承担了信用风险。

第三章融资租赁资产保理原理

融资租赁行业的诞生和发展是各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和趋势。融资租赁的设备市场渗透率(租赁设备总额占设备销售总额的比率)在发达国家平均达到了20%,其中美国更是达到了30%以上。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的融资功能、节税调税功能和调节报表功能,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从银行融资转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挤占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规模,商业银行需要通过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债权资金,挽回由于企业转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而降低使用银行贷款规模的局面。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自有资本有限,商业银行贷款是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的主要来源,我国商业银行提供银行贷款时,要求贷款人必须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以控制银行贷款的风险。根据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并且租赁资产主要为生产设备,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一般不接受生产设备作为银行贷款的抵押物,即使接受,抵押率也不超过设备价值的40%,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结构限制了商业银行为其提供贷款的规模,融资租赁公司也需要银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满足融资租赁公司对资金的需求。

基于商业银行与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的需求,商业银行借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纷纷推出了以应收租赁款为基础的融资租赁资产保理业务。

3.1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定义

融资租赁资产保理是将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保理业务结合起来而形成的金融创新产品,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的前提下,租赁公司与国内商业银行根据双方保理合同的约定,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银行支付租赁公司一定比例的融资款项,并作为租金债权受让人直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经济活动。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实质是将应收租金作为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与受让,是现代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

3.2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法律依据

3.2.1《合同法》

国际保理业务主要依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和当事人协议进行,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保理立法,因此国内保理业务适用《合同法》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定。年颁布的《合同法》第五章中第79条等条目陈述的关于债权转让与受让的规定是租赁保理的法律依据,规定如下:

1.当事人约定或法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2.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不发生效力;

3.债权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比如担保权利);

4.债务人对合同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受让人主张。

3.2.2《物权法》

7年3月新颁布的《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可质押,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我国目前对应收账款出让登记尚无明确规定。

3.2.3直接规章制度

银监会5年8月《通知》及7年3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关于“转让应收租赁款”的有关规定是租赁保理的部门规章。

1.5年8月25日《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中增加了“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的条款;

2.7年3月1日银监会新修订并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业务”,即指银行向金融租赁公司开办的国内保理业务,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可参照执行。

3.3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主要分类

根据银等待是否保留对出租人的追索权,融资租赁资产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银行向出租人提供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后,若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银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追索未偿融资款。

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商业银行向出租人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承租人因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租赁款,商业银行无权向出租人追索未偿融资款。

3.4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主要功能

3.4.1融资功能

根据我国金融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自有资本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从法律角度允许融资租赁公司主的营运资金可以来自债权资金,商业银行提供的债权资金是目前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债权资金的形式主要包括融资项目贷款业务、融资项目保理业务和结构性保理融资三种方式。

1.融资项目贷款:指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或者向承租人授信、租赁公司用信,专用于其购买租赁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以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2.融资项目保理: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形成应收租金后,将应收租金出让给银行,由银行向承租人收取租金,银行保留或不保留对租赁公司追索权的业务。

3.结构性保理融资:指按照融资项目贷款或融资项目保理的方式,在租赁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设定“支付货款交付设备”为生效条件,同时完善必备的担保条件后,向银行进行的一揽子“交付前融资”。担保条件通常由承租人自身或第三方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

3.4.2促进融资租赁的发展

商业银行可以与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保理业务,并与租赁物资产担保、供应商回购或银行保函等业务相结合,推动了租赁业的发展。

3.4.3保理是租赁公司的重要退出渠道之一

商业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无追索权融资租资产保理时,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该笔融资租赁业务从财务报表中剔除,实现表外融资,无追索权融资租赁资产保理是融资租赁公司退出的重要渠道。

3.5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承办机构

目前我国的国内的融资租赁资产保理业务主要由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国际融资租赁资产保理除了商业银行直接承办外,还有专业的保理公司也可以承担该项业务,不过这些专业保理公司大都数是由银行开办。

第四章融资租赁资产保理实务

4.1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当事人

融资租赁公司在同商业银行办理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五方当事人:

1.承租人:使用设备的客户,是否购买设备的决策人

2.供货人:设备制造商或经销商,回购担保提供人

3.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人,租赁物购买人

4.保理人: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的商业银行,租赁债权收购人

5.担保人:由供货商或者其他第三方提供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

4.2应收租赁款款保理业务的基本流程

融资租赁公司从租赁物的采购、出租到应收租赁款的办理都需要经过以下基本过程:

1.租赁公司与供货商签署租赁物买卖合同;

2.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将该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

3.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业务;

4.银行给租赁公司授信,双方签署保理合同;

5.租赁公司与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

认回执单交租赁公司;

6.银行受让租金收取权利,给租赁公司提供保理融资;

7.承租人按约分期支付租金给银行,承租人仍然提供发票,通过银行给承租人;

8.当租金出现逾期或不能支付情况时,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如果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租金余值回购保证或物权担保的,由供货商或其他第三方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如果是无追索保理,则保理银行不得对租赁公司追索,只能向承租人追偿。

4.3应收租赁款融资的基本要素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最大的商业银行,该行将融资租赁资产保理业务统称为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我们以工商银行对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相关规定来介绍各该业务中涉及的基本要素及对各要素的具体要求。

4.3.1工行对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的管理

应收租赁款保理纳管国内保理业务范畴,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对租赁物涉及投资项目且融资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执行对应产业的项目贷款授权规定。

4.3.2出租人应具备的条件:

1.属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或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3.拥有相应的专业化经营能力及具备相应素质的专业人员,对应收租赁款的管理能力较强。

4.经营和财务状况较好,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

5.与承租人有良好稳定的业务往来,履约记录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注册资本、风险控制等监管指标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

7.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4.3.3出租人应具备的条件:

1.属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已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具备使用租赁物的资格和能力。

3.财务状况良好、可持续获利经营并具有足够支付租赁款的现金流。

4.经营管理规范,偿债能力较强,无拖欠出租人应收租赁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5.承租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总投资的比率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

6.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4.3.4租赁物应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我行行业信贷政策,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且已验收合格。

?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清晰,能够提供租赁物购买合同、租赁物购买发票或可通过产权登记部门核实其所有权权属。

?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益,且没有任何第三方对租赁物享有任何追索权利。

?若租赁物涉及投资项目的,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国土、环保、资源、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相关政策法规和我行信贷政策准入标准,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项目,须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或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按照工行要求办妥必要的保险。

4.3.5应收租赁款应具备的条件:

1.应收租赁款权属清楚,没有瑕疵,出租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2.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应收租赁款不得转让。

3.应收租赁款还款期限一般应在10年以内。

4.以下应收租赁款不得办理保理业务:

?已到期的应收租赁款。涉及软件、技术等市场不易定价的无形资产租赁交易而形成的应收租赁款。

?总行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租赁款。

4.3.6办理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具体准入条件:

?出租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承租人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出租人信用等级为A-、A或A+级的,承租人信用等级须在A级(含)以上。

?出租人信用等级为BBB+级(含)以下的,承租人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

4.3.7办理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具体准入条件

?承租人信用等级须在AA-级(含)以上。

?出租人信用等级须在BBB级(含)以上。

?办理融资期限在3年(含)以上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还须追加租赁物作抵押,但不受工行对抵押率规定的限制。

4.3.8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规模

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租赁双方资信及经营状况、应收租赁款还款期限及支付方式、租赁物价值变动、租赁物购买合同及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违约事项、违约金和保证金数额等因素合理确定。根据是否保留对出租人的追索权,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各期应收租赁款按融资利率折现值之和的90%;对租赁双方资信状况良好、租赁关系稳定、应收租赁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

?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金额一般不超过各期应收租赁款按融资利率折现值之和的70%;对租赁双方资信状况良好、租赁关系稳定、应收租赁款质量优良的,最高可放宽至80%。

?若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支付保证金用于抵作某期租金的,在计算融资金额时,应从各期应收租赁款中扣除相应的保证金数额。

4.3.9应收租赁款保理期限

保理融资期限应综合考虑租赁双方的资信及经营状况、融资租赁合同期限、租赁物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飞机、船舶租赁最长不超过10年,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不超过租赁物剩余使用年限。

?不超过租赁物剩余经济使用年限。

?不超过出租人、承租人的剩余经营年限。

?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

4.3.10应收租赁款保理融资利率

1.融资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保理业务,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融资利率:

?融资利率参照票据贴现利率合理确定,并执行票据贴现业务利率管理相关规定。

?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2.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保理业务,融资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

4.3.11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手续率

保理业务手续费应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工银发[6]号)在融资发放前一次性收取,一般为融资额的0.1%。

4.3.12保理保证金:

原则上由承租人按租赁概算成本的10%-30%或一个季度的租金值向保理银行支付保理保证金。

4.3.13办理保险:

在进行应收租赁款保理时,承租人应为租赁物办理必须的财产保险,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4.3.14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提供资料

?保理业务申请书

?企业基础资料

?租赁物购买合同、租赁物购买发票;

?租赁合同。

?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验收合格证明。

4.4应收租赁款保理实务操作模式

4.4.1普通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普通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保理银行针对通常情况下的融资租赁业务的应收租赁款进行的保理融资,是对已形成应收租金的保理融资,即先交付后保理,为种模式在实务中比较多见,操作也比较简单,具体操作如下图所示:

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也与供货商签署了买卖合同,货款及设备均已交付,已形成租赁公司的应收租金。

租赁公司需要在银行对已形成的租金进行保理,主要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实力比较雄厚,有能力先行支付融资租赁物采购款后,再通过应收租赁款保理业务收回先行垫付采购款。

4.4.2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模式

结构性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针对即将形成租金融资租赁保理融资模式,是一种突破性的解决租赁公司实力较弱,在购买租赁物环节存在付款困境的重要融资模式,是一种“交付前”的“结构性融资”。在此模式中,租赁当事人之间已形成附带生效条件的法律合同关系,但租赁公司尚未支付货款。即租赁公司与供货商已形成购买合同关系,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已形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供货人已承诺提供回购担保或其他第三方已提供保证或物权担保,租赁公司一旦支付货款,该交易系统的一揽子合同即刻生效,租赁公司也随即获得租金收取权。银行认可上述法律合同关系,并对即将形成租金视同已形成租金进行先期直接保理,但要求租赁公司按照封闭运行的规则,在获得租赁保理款项的同时支付给供货商采购款,以确保银行通过先期受让所获得的租金收益权的事实存在。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4.4.3回租保理融资模式

回租保理融资是指承租人将自有设备先行销售给融资租公司,承租人再从融资租赁公司将原售出设备迚行回租,融资租赁公司再将应收租赁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的融资租赁资产保理的模式。该模式用以解决承租人流动资金紧张,或者通过非典型融资租赁业务设计,调整承租人的财务结构,提高出租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达到提高短期负债偿还能力的目标。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4.4.4贷款与保理结构的融资模式

这种模式是针对银行讣可的租赁项目,但对租赁公司信用存有疑虑,在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后,融资租赁公司用该贷款采购银行讣可的租赁项目,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向该行办理应理租赁款保理业务的模式。在该融资模式中,商业银行为排除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贷款合同与保理合同同时签订并相互支持。保理金额与贷款金额原则上应相同或低于贷款金额,保理款项必须即时直接扣还银行贷款。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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