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场”。融资租赁已经成为电力能源点项目建设工程中越来越常见的融资手段。在实际项目管理过程中,客户使用融资租赁的手段采购发电设备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这对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担出卖人角色的发电设备制造厂商的项目风险管控提出了新的挑战。
1.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现实意义
从出卖人的角度来分析,与传统的销售模式相比,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存在以下两大明显优势:
有利于促成实质交易行为
对于能源电力行业来说,发电设备产品显著特点是产品技术附加值高、产品价格高,客户受国家政策、短期盈利能力等因素限制,即使有购买需求,也有可能会受到短期资金不足的影响而无法有效开展设备采买。融资租赁提供给客户除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外第三条融资渠道,将客户模糊的、远期的需求转变为现实的需求从而促成实质交易行为,促进物资采买行为落地,释放发电设备供给端产能,提升出卖人销售额和销售业绩。
有利于货款回收
相较于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模式,出卖人在融资租赁模式下通常能减小部分货款回收成本,缩短回收设备货款周期,有利于减少资金占用,提升生产经营效率,提高资金周转率。
2.融资租赁业务中各方关系、角色演变、责任承担及权益享有的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具体实践中,融资租赁合同晚于货物采购合同签订成为普遍现象。
客户与发电设备制造商作为货物采购合同的买方和卖方,首先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后续由于客户融资的需要,客户引入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客户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中心方,与融资租赁公司、发电设备制造商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获得物资采购合同项下设备的货物所有权,将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客户使用,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因此在整个融资租赁业务中,项目管理对象由原物资采购合同变为融资租赁合同,原物资采购合同的买方演变为承租人,原物资采购合同的卖方演变为出卖人,新进第三方为融资租赁公司,角色为出租人。
经以上分析,三方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如下:出租人:承担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价款的支付责任及取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出租人除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合同价款的支付义务以及依约取得全部租赁物所有权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仍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出卖人:享有收取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协议价款的权利,物资采购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义务仍由出卖人享有和承担。
3.现存问题
在承租人引入出租人后,项目的整个执行环节增多。三方的合同责任、义务边界容易混乱,模糊不清。由于出租人在整个融资租赁行为中为出资方,承租人在市场上的买方地位以及与出租人天然的联系,导致两方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均占有强势地位。出卖人应特别注意后续合同履约的风险,注意明确约定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之间的责任、义务、权利的界限,防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随意更改上述界限。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质、实力、业绩的确认
由于出卖人属于发电设备制造业,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业,两者属不同行业,无业务交集,存在天然的鸿沟。对出卖人而言,如何确认融资租赁公司自身实力能够满足发电设备交易本就是一个困难的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中涉及交易文件约定较多,且条款相互复合嵌套、引用,无法知悉其内容,为合同履约带来不可控因素
除三方融资租赁协议以外,融资租赁业务还存在出租人、承租人两方的《租赁协议》、《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等,出租人倾向于在三方融资租赁协议中直接引用有关协议和相关条款。由于文件约定较多且无法知悉其内容,出卖人评估风险的难度加大,应避免此类情况。
物资采购合同中由买方单方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变为部分由出租人享有和履行,部分由承租人享有和履行。
出卖人项目管理接口增多,项目管理不确定性加大由前所述,物资采购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被人为割裂,鉴于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处于不同行业,风控水平、流程规范、风险好恶等大不一样,出租人利用其市场强势买方地位,倾向于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寻求特权条款,在条款中谋求利益,撇开责任,直至寻求单方面终止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这对正常物资采买行为实施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融资租赁协议约定不合理,出卖人承担义务超出货物采购合同的约定范围出卖人应仔细研究货物采购合同,识别各项权力义务,以此为框架,把控融资租赁协议条款,防止单方面扩大自身责任。
比如出租人和承租人利用市场上强势地位,可以对支付路径提出要求,要求出租人首先将款项支付给承租人,再由承租人支付给出卖人。此时,出卖人应主要考虑如何规避资金被承租人挪用而不能及时回款的风险。再比如,履约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条件。出租人为保障自身权益,会要求出卖人开具履约保函。但是从出卖人执行合同角度判断,一般来说一份合同的受益方有且仅有一方,因此对应的保函也应仅开具一份。开具履约保函的义务可以由出卖人承担,但是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受益人。
4.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中的风险防控建议
了解客户、了解融资租赁公司,审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除涉及客户关系外,融资租赁业务还涉及与融资租赁公司关系。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前应做好尽职调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背景、支付能力、过往业绩、融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做好调查,对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真实目的进行确认,对于发电设备制造商自身是否有能力配合实现和满足客户对于工程建设款项融资的要求进行评估。避免为了单纯追求合同生效执行、货款回收一味迎合客户要求,从而低估了融资租赁业务的难度,忽视了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不符、融资租赁合同强加给出卖人不平等责任等而引发的潜在风险。
完善健全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
如何使融资租赁服务成为一个完善、安全、合规的产品,还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完善。监管部门应健全融资租赁业务的行业规范,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性质,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违规违法后果。出卖人要针对最新的业态发展适时分析、及时反应,整合财务、法务、市场、项目资源对融资租赁业务建立立项、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等维度的企业管理制度和相关文本模板,并不断完善,以便合规合法开展业务活动。
融资租赁合同细节考虑周全,条款设定合理,避免扩大风险
在合同变更时,应严格按照契约精神,平等协商,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理业务。发电设备制造商要力争平等协商原则,接受客户合理要求。
对客户提出的超出自身服务范围,增加自身运营风险的,不能一味委曲求全,以损害自身利益为代价,不能抱着“先答应再想办法”的想法,随意予以接受。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要从实际出发,一定要使用清楚明晰、不容易引发歧义的表述。出卖人应注意对支付方式、支付流程、履约保函开具、保险受益人、货款拖欠追索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
注意融资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设定,不能为了短期内盲目扩大销售,而增大出卖人承担的责任。
出卖人加强与相关金融服务
企业的合作出卖人应加强与出卖人合作银行所属融资租赁公司、与有业务往来的央企财务公司等金融服务企业的融资信息对接,主动向承租人推介相关融资渠道。出卖人应创新思维模式,主动作为,聚焦于夯实融资租赁业务的基础条件,着眼于满足商事活动的实际需求,在出租人的自身资质上下功夫,由接受出租人的角色变为推荐、甚至引入出租人的角色,变“被动”为“主动”,化“双赢”为“三赢”。
结语
融资租赁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滋生的一种新型的交易制度,与传统的分期付款销售交易模式具有显著的区别。在电力能源点项目建设中,特别是发电设备采购环节,融资租赁更是成为屡见不鲜地融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