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及其后果一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违约及其后果

概述

虽然融资租赁的实质是融资,租赁只是其形式,但是这个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作为提供融资方的出租人在接受融资方的船东违约时的救济方式。典型的船舶贷款的基本特征是:银行提供资金,船东不仅在船舶上设定以银行为抵押权人的船舶抵押,并且还会提供由第三人出具的人的担保。船东一旦违约,银行可以有的选项包括:宣布贷款全部立即到期,占有船舶并进行处置,要求担保人履行船东的义务。然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舶在整个租赁过程中始终是出租人的财产,针对船舶银行可以做的就是重新占有。但重新占有船舶对作为出租人的银行来说可能并没有太大的意义,更何况在不少情况下船东可能会放弃船舶经营而直接将船舶返还给银行。于是在船东违约时,银行可以有的选项远不如在银行贷款安排中的选项。银行可以做的比较实在的就是终止合同并主张相应的约定或法定救济。

1解约权的放弃

出租人不允许船东在约定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应当是有正当理由的。首先,船舶本来就不是出租人希望购置的资产,而是出租人根据船东的要求予以建造或购买的。拥有船舶本不是出租人的意愿,出租人的意愿是通过购买并出租船舶换取船东支付全部的约定租金,从而实现出租人的预期利润。其次,作为船东而言,其意愿则是拥有,而不是仅仅通过租赁占有船舶。之所以采用租赁的方式是因为这样作更符合船东的利益。再次,船舶始终处于船东的实际控制之下,出租人并不参与任何实际营运,而且在租赁期限中出租人实际上已不再有任何影响船舶营运或船东经营的可能。换言之,船东实际上并没有机会以出租人的过错或原因为由解约。最后,在一般的船舶租赁中,包括光船租船,承租人为了因为使用了船舶而支付租金,租金是使用船舶的对价。但是在船舶融资租赁中,船东支付的租金不仅仅是使用船舶的对价,而是出租人为获得船舶而支付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并包括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2出租人终止合同

除非有明确的约定,船东未能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不当然赋予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在合同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只能在船东的违约构成毁约的情况下才可以解约。在适用英国法的情况下,船东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通常并不构成毁约,因为合同中关于付款的时间规定往往不是条件条款。FinancingsLtdvBaldock[1]是一个关于卡车租购协议的判例。车价是英镑,承租人在缔约时支付了英镑,余款分24个月支付,每月28.08英镑。承租人支付完了所有租金后可以1.10英镑的价格购买该卡车。租购协议第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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