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实践中,出租人的合理利润一般转化为利息的形式存在,即租金一般包括出租方购买租赁物的全部成本以及依据租赁利率计算的租赁利息。
融资租赁纠纷中,因各方对承租人违约导致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时出租人的权利约定不明,仅约定出租人可主张“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损失”,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承租人是否能要求扣除未到期的各期租金中对应的利息?
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作为共同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SHDT-YW-H),该合同约定租赁物为位于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深圳大街6号的蛟河生物质发电设备;租赁本金为3.65亿元;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计算共6年;承租人每3个月向出租人支付一次租金,共分24期支付;保证金为万元;手续费为元;租赁物留购名义价款元。
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质权人,凯迪生态公司作为出质人,双方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SHDT-YW-H-ZY01),质物为凯迪生态公司持有的蛟河能源公司%的公司股权。
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质权人,蛟河能源公司作为出质人,双方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SHDT-YW-H-ZY02、SHDT-YW-H-ZY04)。
年12月22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抵押权人,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作为抵押人,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SHDT-YW-H-ZY03)。
大唐租赁公司分别于年12月22日向蛟河能源公司提供融资本金万元,于年12月29日向蛟河能源公司提供融资本金万元,共计3.65亿元。蛟河能源公司于年3月1日给付大唐租赁公司第一期租金.73元后,截至年8月20日再未向大唐租赁公司按期缴纳租金。
年5月7日,凯迪生态公司发出关于公司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年5月11日,大唐租赁公司向蛟河能源公司发出了《关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又向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发出了《关于通知合同提前到期并加速付清租金的函》,通知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于年5月11日提前到期,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应于7个工作日以内付清全部未清偿租金。同日,蛟河能源公司发出《通知回执》,称因机组正在运行需要资金购买燃料和生产维护,不能提前还款。
年5月25日,大唐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蛟河能源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账户监管合同》(合同编号:SHDT-YW-H-JG)。年7月18日,凯迪生态公司发出了关于中期票据无法按时兑付本息的公告。
年6月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大唐租赁公司与被告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判决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支付全部的未付租金及名义留购价款中应当包括租赁利息[1]。
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
[1]()吉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2]()最高法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承租人不按期支付任何一期租金,超过一个月仍未支付租金或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时,出租人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承租人立即付清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由此而给出租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同时合同条款中,虽然对租赁成本、租金等概念作出了界定,但对于“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的范围并未涉及,尤其是对于“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与合同附件《租金计划表》中所列的“本金”“利息”的关系,各方当事人没有作出任何约定。根据债务人违约导致债务加速到期的通常含义,在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所应立即付清的“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应理解为所有未到期租金之和,包含未到期的各期租金中对应的利息。承租人主张其中不应包括“利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
1.承租人违约导致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时,尽管融资租赁合同只约定出租人可主张“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损失”,该费用仍应理解为所有未到期租金之和,未到期的各期租金对应的利息不能予以扣除。
2.融资租赁合同条款应当尽可能制订的完整清楚明确,对“租金”、“租赁成本”、“租赁利息”以及违约条款等合同核心要素尽可能作出细致明确的约定,避免因约定不明引起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蛟河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高法民终号]
关于案涉未到期租金加速到期后,各期租金中对应的利息应否扣除,租赁手续费元应否从租金中扣除的问题。
凯迪生态公司于年5月7日发出关于公司债务到期未能清偿的公告,即该公司发生公开市场债券重大违约事件,属于经营发生重大变故;且截至大唐租赁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的年8月20日,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亦未能给付已于年6月2日到期的租金。故大唐租赁公司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约定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出租人大唐租赁公司依照《融资租赁合同》第18.3.1款的约定主张承租人债务加速到期时,承租人应立即付清“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并赔偿损失”,对此各方并无争议。但对于何为“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各方存在意见分歧。出租人大唐租赁公司认为,“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就是合同附件《租金计划表》中所列的各未到期租金之和,其中既包括“本金”亦包括“利息”。而承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则认为,“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仅指合同附件《租金计划表》中所列的各未到期租金中的“本金”之和,而不应包括其中的“利息”。对此,本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第四条“租赁成本、租金和租赁利率”中约定:“4.1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租赁成本的相关费用之和。4.2租金是指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包括购买租赁物的租赁成本与基于租赁成本和租赁利率所计算的租赁利息之和……”在上述合同条款中,虽然对租赁成本、租金等概念作出了界定,但对于“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的范围并未涉及,尤其是对于“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与合同附件《租金计划表》中所列的“本金”“利息”的关系,各方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作出任何约定。根据债务人违约导致债务加速到期的通常含义,在本案各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所应立即付清的“全部剩余租赁成本及其他应付费用”,应理解为所有未到期租金之和。承租人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主张其中不应包括《租金计划表》中所列“利息”,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判决认定大唐租赁公司主张蛟河能源公司、凯迪生态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名义留购价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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