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培训组委会
融租培〔〕36号
关于举办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务
的主要影响精讲班的通知
各融资租赁企业、业界同仁: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8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解释》)正式施行,这将对包括金融行业在内的所有民商事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对融资租赁行业而言,《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在融资租赁交易方面的规定有哪些变化?融资租赁行业应当如何适应这些变化?融资租赁行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这是许多融资租赁公司都关心的问题。
为企业提供更多高素质专业人才,应融资租赁企业的要求,组委会将举办“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精讲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年5月18日—20日(18日全天报到)地点:上海
二、课程设置
1、《民法典》第条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影响
2、明确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3、公益设施、海关监管财产等可办理融资租赁,但需注意合规问题
1)公益设施亦可以办理融资租赁
2)海关监管财产可以办理融资租赁
4、租赁物登记制度发生重大改变
1)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经登记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
2)关于办理融资租赁登记时如何描述租赁物
3)关于租赁物标识与自物抵押问题
4)关于出租人的所有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合问题
5、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法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
6、PMSI亦适用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所有权优先于浮动抵押
7、出租人对租赁物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8、保证金制度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9、将有的应收账款可质押
10、催告程序是否为解除合同与加速到期的前置程序
11、出租人利用公权力救济的方式有重大改变
1)《合同法》时代出租人不可以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清偿租金债权
2)《民法典》时代出租人可主张加速到期并拍卖、变卖租赁物
3)出租人将来可能更倾向于主张加速到期并拍卖、变卖租赁物
12、民法典格式条款新规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影响
1)扩大了出租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的条款范围
2)明确了出租人未尽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后果
3)免除或减轻出租人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不当然无效
4)融资租赁合同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不成为合同内容的风险
5)融资租赁公司应注意哪些问题并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13、融资租赁合同可约定自行拍卖、变卖租赁物
14、融资租赁合同应进一步完善租赁物价值的确定方式
15、债权可能法定转移,出租人负有注意义务
16、《民法典》及《民法典担保解释》对融资租赁功能化转向的理解
17、融资租赁交易担保功能化实则早已有之
18、功能化转向对融资租赁实务的主要影响
1)动产与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有利于增加融资租赁交易安全保障
2)出租人可主张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支付租金
3)租赁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出租人救济方式需调整
4)承租人破产后出租人得行使破产别除权
5)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后保证人的责任范围更加明确
6)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超级优先权
19、融资租赁功能化转向之后应注意的问题
1)融资租赁功能化为担保物权,是否意味着出租人的权利“降格”?
2)关于融资租赁所有权登记,出租人应注意什么问题?
3)担保功能化之后,融资租赁交易是否具有主从合同之分?
4)若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是否仍然具有担保功能?
5)出租人是否需要审查承租人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公告?
6)其他担保物权一般规则是否全部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
20、小结
三、培训费用及报名事宜
培训费元每人,含两天中餐,另住宿、交通费用自理,住宿可以让会务组代安排;报名参加者请将第三页报名回执表填完后邮件或传真至会务处,会务处将根据报名回执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乘车路线等事项。
联系人:常帅
传真:-E-mail: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