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口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允许税前扣除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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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所得税处理?四川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04-20

问题内容:

企业就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但本年度又按原值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答复机构: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4-20

答复内容:

四川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机构:湖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4-07

答复内容:

湖南省税务局呼叫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朋友:

您好,您所提交的问题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有疑问,欢迎致电,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4-08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4-07

浙江财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

答复机构: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04-07

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答复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04-07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若有   

投资性房地产

江西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06-24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税务上是否可以计提折旧,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6-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疆税务局

留言时间:-05-5

留言内容:

对此问题想在和贵局确认一下,我单位将自建房屋,进行从事房屋出租,采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模式的成本计量,在清缴汇算时我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按照历史成本使用直线法按照50年来计提折旧)是否可以这样操作?

答复机构:新疆税务局

答复时间:-05-8

答复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您的问题我们已通过电话形式答复,若您对此仍有疑问,您也可拨打新疆税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投资性房地产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纳税人所属地:浙江留言时间:-04-22

留言内容:

您好!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不用计提折旧的,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

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年回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48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据此,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这个回复目前还有效么?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答复时间:-04-24

答复内容:

浙江财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48号)已经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厦门市税务局留言时间:-04-20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处理上不计提折旧,该资产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否能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是否能作为应税收入或支出?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答复时间:-04-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若不属于上述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则可以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汇算清缴是否扣除折旧

纳税人所属地:海南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03-2

您好!关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按会计上不能计提折旧的,但税法上解释投资性房地产符合固定资产,可以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也有提出会计上既然没有做实际支出处理,就不存在税法上要做税会差异调整,请问到底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汇算清缴是否可以计提折旧?

答复机构: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03-23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投资性房地产税务上可以计提折旧吗?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留言时间:--5

问题内容:

请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务上可以计算折旧税前扣除吗?请结合实例进行解答,谢谢。

答复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9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税务上可以计算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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