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年8月27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市金融局关于引导我市融资租赁公司合规发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在天津市依法设立的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在合规经营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一、在融资和经营范围方面
《意见》与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保持一致,明确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规融入资金,包括吸收/变相吸收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变相向社会公众融入资金、非法集资等。不得从事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业务。二、在业务宣传方面《意见》要求,在公司宣传及合同签署过程中,不得使用“汽车信贷”、“车抵贷”、“车辆贷款”等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字样描述。三、在保障承租人知情权、充分向其提示风险方面《意见》要求融资租赁公司:
要主动告知承租人开展的是融资租赁业务并解释融资租赁的含义,及时全面准确向承租人释明融资金额包含的项目明细及具体金额、融资租赁款结清前汽车所有权归属、月租金还款日期及金额、逾期处理等信息。并通过录音、录像、电子签约、书面确认函等合理形式确保承租人知悉。对已签署合同但未告知以上信息的承租人,应及时补充。四、在合同文本方面不得存在欺诈等侵犯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含有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承租人责任,限制或者排除承租人合法权利的格式条款。对于承租人投诉较为集中或者存在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隐患的格式合同条款、服务协议文本,公司应进行及时清理。五、在费用方面《意见》要求融资租赁公司:
应以合理方式确保承租人知悉并明确同意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各项费用收费水平、收取时点和收取方式。利息不得从租金本金中先行扣除。不得强行搭售商品及服务,直接、变相为承租人增加费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第三方合作公司的,应引导其合理收费;同时,应当向承租人充分披露第三方合作公司、合作类产品等相关信息;发现第三方合作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终止合作关系。六、在投后管理方面
《意见》要求:
承租人出现逾期后应依法合规催收,所采取的各项处置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及合同依据并切实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
对相关催收人员要进行业务培训,规范催收话术,禁止辱骂、威胁承租人,不得在业务开展中采取暴力、骚扰手段或产生其他危害承租人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不得收取畸高处置费用。
委托外包第三方催收追讨债务的,应制定催收业务外包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对受托人催收行为进行监督,签署外包协议前公司应对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
应建立合理完善的客户投诉及纠纷处理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对客户投诉应妥善处理并及时反馈,避免引发涉众风险。
七、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业务过程中知悉的承租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复制、非法存储、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泄露个人信息。八、《意见》施行时间《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不符合《意见》的存量业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及时整改,但并未进一步明确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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