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转租赁的合规性辨析
关于转租赁的合规性,其关键问题只在于一个:转租赁是否违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即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转租赁是否构成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一般而言,业内普遍认为“第(2)种情形的转租赁”是符合监管要求的,也不存在违反《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的问题。这一点似乎从监管部门对金租公司关于转租赁业务数据的统计中可以自然而然的结论。因为既然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同质同类业务,应适用于相对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监管约束。”那么,金租公司和商租公司在这个问题上,就不应当作区别对待。
但是对于“第(3)种情形的转租赁”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颁行之后,是否合规,即“第(3)种情形的转租赁”是否属于“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则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谓“第(3)种情形的转租赁”,其交易实质就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区分金租、商租,在此再次强调,下同)之间开展的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交易。既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8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