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力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支持租赁公司嫁接外资;
其二,从业务领域上看,鼓励本省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等装备制造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重点领域开展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与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如出租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基础设施领域(供电供气、地铁、机场等设施)等领域开展合作,并对已建成的基础设施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和沉淀资金,减轻财政压力,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
其三,审批流程上,《意见》明确指出,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审批程序,推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直报和限时办结制度。
此外,在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及创新上,《意见》明确提出,实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阅读“《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