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情

治疗白癜风最好的医院 http://pf.39.net/bdfyy/bdfyc/150505/4618895.html

一、业务定义与业务模式

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及转租赁等业务类型。

(1)直接租赁(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形式。

(2)售后回租(回租):是指承租人将其设备先出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从出租人处租回该设备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租赁形式。

(3)转租赁(转租):是指转租人从第一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再转租给承租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二、行业发展现状

(1)行业实现较快增长。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后,行业进入快速增长期。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年6月末,登记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计家,较年末增加家,资产总额超过4.3万亿元。与年相比,行业的公司数量和资产规模均实现翻番。

(2)业务发展稳中趋缓。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和监管环境转变,年后行业发展势头有所放缓,整体发展趋于平稳。截至年末,全国融资租赁公司共实现收入.52亿元,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亿元,与上年基本持平。受利率下行和融资成本下降等影响,行业盈利能力有所提升,全年累计缴纳税收约亿元,解决实际就业人员10.5万人。

(3)服务实体成效明显。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等特点,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从租赁物类型的分布来看,排名前五位的租赁物分别是工业装备、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和建筑工程设备,占融资租赁资产总额的七成以上,均超过千亿元,行业服务领域与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基本保持一致。

(4)行业风险相对可控。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发行金融债券或者进入银行间市场开展同业拆借,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特别是,大量中小融资租赁公司受限于信用评级不足,很难从银行获得融资,负债水平较低,多数低于30%,风险的外溢性和传染性有限。同时,行业租金逾期率不高,风险总体可控。

(5)“空壳”“失联”公司数量较多。年10月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注册数量激增。年、年、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数量分别增加家、家和家,同比分别增长75%、37%和26%。年以来经过监管引导,机构数量快速增长势头有所减缓,但投机注册的现象依然存在,量多质差、开业率不高等问题仍较为突出,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约70%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6)存在脱实向虚现象。当前,部分中小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偏离主业,从事“通道”类业务(存在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等现象);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虚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变相发放贷款,且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政府基建项目、房地产等领域。

三、监管政策解读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审慎监管指标等经营和监管规则做了调整。

(一)明确规则。明确银保监会和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分工,压实地方监管主体责任,明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规则。

(二)强化监管。加强租赁物、杠杆水平、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方面监管指标的硬约束。

(三)清理规范。稳妥实施分类监管,推动“空壳”“失联”企业出清。

(四)规范发展。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防止其脱实向虚。

1.适应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年4月20日起,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责转隶工作陆续完成。

2.统一融资租赁监管规则的需要

需要推动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两者在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上趋同,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实现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

3.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

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乱象和问题较为突出,亟需调整修改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清理的制度基础。

4.业务范围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同时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第5条正面清单;第8条负面清单。

5.租赁物范围

规定适用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7条,14-20条共8条规范租赁物。

6.审慎监管指标

新增了融资租赁资产比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比例、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指标,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和监管规则趋同,提升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控能力。

7.第33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8.第一批监管名单

年底前,经报银保监会同意后,形成第一批具有市场示范效应的监管企业名单。

9.底线要求第51条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可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

四、下一步思路

融资租赁:完善制度、分类监管、突出主业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lash.com/zlfx/6634.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