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基本义务
1.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出资购买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出租人与供应商签订租赁物的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决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如果没有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则出租人与承租人不可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在融资租赁实务中,虽然是由供货商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然而在法律关系上,交付租物的义务仍然在出租人,只是该义务由供货商代为履行了。在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交付标的物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2.出租人有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平静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就在于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这是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应该承担的主要义务。因此出租人不得妨碍承租人依照融资租赁合同所拥有的承租权,也不得擅自变更原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条件。3、出租人的附随义务协助义务:出租人的一项重要的附随义务是协助索赔义务,根据合同法第条及《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规定,在租赁物存在质量瑕疵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租人可向出租人行使索赔权。因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往往将索赔权让渡给承租人,因此,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过程中,出租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告知义务:当租赁的存在质量问题时,出租人还负有告知义务,《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18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承租人对出卖人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的;…”通知义务:出租人转让债权时,应当及时告知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果出租人将租金债权转让,应及时通知承租人。未经通知的,对承租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