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月融资租赁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指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来源:厦门处置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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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风险提示

若租赁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和“变相贷款嫌疑”都是在本质上脱离了“物”的买卖,脱离物的“投资”行为。租赁公司若犯此类错误,主要对融资租赁的本质认识不清,操作时只作为金融交易,注重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忽略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交易。目前融资及非融资租赁的非法集资风险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

委托租赁

不管是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还是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都不允许开办“资金委托融资租赁”业务。资金委托人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做通道业务,将资金直接转到承租人身上,那么既有“非法集资”又有“变相贷款”嫌疑。

杠杆租赁

用投资的方式投资特殊目的机构(SPV)公司,其购买租赁物件后委托主承租方融资租赁公司将物件出租给承租人。前述行为涉及非法集资。

“双重身份”

在这种情形下,投资标的是明确的,但投资者直接将款项付给上游生产方,实际运作人只作为信息平台以及后续的运营管理方。以中介与实际运营标的物者的“双重身份”规避法律,以吸纳投资人的方式吸收投资资金,把资金用在实体经济的直租上。这一点虽然不直接违法,但有非法集资的风险。

行为认定转租赁

融资租赁的转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应付账款的保理行为。表面上看第一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一承租人,然后再由第一承租人作为第二出租人将租赁物出租给第二承租人。在操作上首先由第二出租人(第一承租)与第二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形成租赁资产。第二出租人在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益转让给第一出租人。涉及非法集资。

借助私募股权投资做租赁基金

借助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以投资方式设立合伙企业,然后委托租赁公司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前述行为涉及非法集资。

借助融资租赁公司融资

资金委托人若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做通道业务,将资金直接转到承租人,有“非法集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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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有风险,诸君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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