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FinancialLeasing),起源于上世纪四十年代的美国,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FinancialLeasing”作为舶来语,可以翻译成“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在学术界也称作“设备租赁(Equipment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Leasing)”。近年来,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包括内资租赁试点企业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下同)数量迅速增加,从业务本质来看,二者没有差别,但从产业划分和监管部门等方面来看,二者还是存在一定的不同,主要包括:
一、发起人要求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主要有几类:1、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2、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3、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内资租赁试点企业应由中国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依法设立。《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发起设立。
二、行业划分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归为金融业(J门大类)其他金融活动中的金融租赁。
融资租赁公司归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L门大类)中的设备租赁。
三、企业性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融资租赁公司属于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工商企业。
四、监管部门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前置审批和监管。
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内资租赁试点企业由商务部、国税总局)进行前置审批,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监管。
五、经营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一般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成立满两年且经营正常可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同业拆借。
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从事吸收存款、同业拆借等金融业务。
六、租赁物范围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为载体;《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外资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应为各类动产,飞机、汽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用地产、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调系统等)等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明,内资租赁试点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应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
七、监管指标不同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即将资本充足率作为监管指标进行监管。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及《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均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在实际操作中是以融资租赁公司的实缴注册资本作为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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