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准则有个明显的错误,多年未改融

偶然之间,通过条分缕析,竟然发现了准则存在一个非常明显的错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八条认为“初始直接费用应该记入长期应收款”,这是大大的谬误!令人惊讶的是,几乎所有的社会培训机构、高校、学生,此前竟然无人对此提出质疑,对此,川哥不敢苟同!

下面,首先上一笔在租赁期开始日全行业认可的一笔会计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         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

然而,由衷的说,这笔会计分录的确是错了,长期应收款肯定不应该包含初始直接费用。下面,以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在此感谢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版主“天涯财务”发布在论坛上的案例。

例题:年1月1日甲公司购入设备一套,账面原值.00元,累计折旧0元,账面价值元,该设备的公允价值.00元,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乙公司发生直接费用.00元,甲公司发生直接费用.00元,合同约定乙公司每年支付租金0.00元,资产余值为.00元,承租人担保余值是.00元,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价值.00元,为担保余值元。为使得验证简化,不考虑增值税。

注:这里只探讨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分录,假设行业内的共识是正确的,那么:

(1)租赁开始日,假设准则正确,按照准则进行核算。

长期应收款=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

借:长期应收款

未担保余值

贷:融资租赁资产

银行存款

未实现融资收益0

(2)计算实际利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第十三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即:+*(P/F,I,3)=+

即:0*(P/A,I,3)+*(P/F,I,3)=

I=10.%

(3)三年的会计核算(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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