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要点分析
要点
分析
法律依据
1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以下简称民诉解释)。
2
售后回租认定
首次明确在法律上确认了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下称解释)。
3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合同法第条、第条及解释第4条、第10条规定。
4
租赁物保管及维护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维修义务人是承租人。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即谁占有谁负责。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合同法第条;
解释第7条。
5
租赁物选择权归承租人
融资租赁标的物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归属于承租人;
若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张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举证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条;
解释第6条、第17条以及第19条。
6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故不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干预选择的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条。
7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条
8
租赁设备不属于破产财产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根据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行使取回权。
合同法第条。
9
出租人收取租金依据
租金由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合理利润构成。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合同法第条。
10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的租金支付
承租人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保管责任,一般情况下,该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仍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合同法第条;
解释第7条。
11
承租人索赔权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由承租人有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应当履行协助义务;
出租人不履行协助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承租人行使索赔权,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法院应当通知出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合同法第条;
解释第18条;
解释第6条;
解释第24条。
12
出租人转让权利,受让人不得解除或变更原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不得单方变更合同;非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转让其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受让人不得单方变更合同。
合同法第条;
解释第8条。
13
善意取得规定
融资租赁租赁物也适用善意取得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对抗善意取得的规定,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是融资租赁租赁物的,不构成善意取得。具体:租赁物有显著标识;办理抵押登记;在相关机构查询融资租赁状况;其他等。
解释第9条。
14
出租人违约形式
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不履行索赔协助义务;
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
解释第13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
15
承租人违约形式
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付款义务;
私自处分租赁物,包括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等方式。
解释第12条、第20条。
16
出租人解除合同权
原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再另行签订买卖合同;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无法修复或替代;
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承租人私自处分租赁物,包括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等方式;
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付款义务;
承租人其他违约行为等。
解释第11条、第12条
17
承租人解除合同权
原买卖合同解除、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再另行签订买卖合同;
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无法修复或替代;
因出卖人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出租人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包括妨碍、干扰、无正当理由收回;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
解释第11条、第13条、第17条。
18
承租人损害赔偿权
下列情况下,承租人可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害:
a、出租人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包括妨碍、干扰、无正当理由收回;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等;
b、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导致租赁物不符合约定;
c、出租人不当履行索赔协助义务导致索赔逾期或者索赔失败;
解释第17条、第18条以及第19条
19
出租人选择权
当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选择租赁物或者解除合同全部租金。
合同法第条;
解释第21条、第22条。
20
租赁物价值确定
诉讼期间对租赁物价值有争议,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残值确定,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若双方认为依照上诉方法确认的价值严重偏离实际,可以委托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解释第23条。
21
出卖人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可以通知出卖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第24条。
22
租赁物实际使用人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可以通知租赁物实际使用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第24条规定
23
诉讼时效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两年,自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解释第25条
24
解释适用时间
以年3月1日为时间点,审结案件(包括其后再审)不适用,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
解释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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