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贷款买车主流有三种渠道:
(1)银行直接贷款;由客户付首付,银行把剩下尾款直接打到4S店,每个月直接还钱给银行,特点是利息低(一年才3%左右),分期最长36个月,办理要求较高,对客户的征信记录、工作情况、社保缴纳有一定要求,像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都有此类业务。
(2)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各大品牌汽车为了方便客户购车都有相应的金融服务公司,像大众金融、丰田金融、广汽汇理等,有些品牌的汽车还有超优惠的方案(比如零首付、贴息等),但这些金融服务公司也像银行一样要求客户符合一定的要求(征信记录、工作情况、社保缴纳期限)才能办理;一般由汽车4S店直接办。有些中介公司也会有此业务,但这些中介会在利息上再加一道费用,每个月直接还钱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还给汽车金融公司。
(3)以租代购;法律上称“融资租赁”,也是今天小编要跟大家探讨的内容,这种新型的购车方式是汽车租赁公司推出来的,特点是可以超低首付,方便灵活,也不像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那样,对客户要求较低,自然利息费用就比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要高一点。
接下来开始讲我们今天的主要内容“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一般是以合同书面形式实现,所以我们就讲讲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念与特征融资租赁合同是租赁、买卖的结合体;出租人(一般是汽车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广大客户)对出卖人(4S店)、租赁物(客户看中汽车)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卖人的权利义务
①权利
→出卖人有权要求出租人支付租赁物的价款
②义务(对承租人承担义务)
→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对承租人承担标的物质量瑕疵义务(比如质量不合格)
→对承租人的赔偿义务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不能以质量不合同而拒绝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二)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①权利
→有权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
→在租赁期间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②义务
→按照承租人的指示购买租赁物
→向出卖人支付租赁物的价款
→对租赁物的侵权不承担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应由承租人承担
→原则上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三)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①权利
→承租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享有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相当于买受人)
②义务
→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即使标的物有瑕疵也照样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租赁期间维修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对租赁物的致害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条、第条的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第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租赁物的归属(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签合同的时候就要看清楚,当然要约定好)。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1条(由当事人协议补充,无法补充则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想享有所有权,合同当中要有相反的约定,而且一般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一定的价款,相当于给出租人一个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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