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会计处

点击上面白浪财税,加   未确认融资费用.00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00

其次、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确定融资费用分配率

由于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最低租赁付款额的折现值,因此该折现率就是其融资费用分配率,即8%.

第二步、在租赁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如下表:

第三步、会计处理

(1)年12月31日,支付第一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2)年1月——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时,(÷12=.67)

借:财务费用.67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67

(3)年12月31日,支付第二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4)年1月-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时,(.44÷12=.45)

借:财务费用.4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5

(5)年12月31日,支付第三期租金时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6)年1月——12月,每月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时,(.56÷12=.55)

借:财务费用.5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55

再次、计提租赁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

第一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根据合同规定。由于A公司无法合理确定在租赁期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因此,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的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本例中,租赁期为3年,短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5年,因此按3年计提折旧。按平均年限法计算每年计提折旧额为:

200÷3=.33(元)

第二步、会计处理

借:制造费用.33

 贷:累计折旧.33

最后、或有租金及租赁期满时的会计处理

(1)或有租金。

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收入元。

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规定应向B公司支付经营收入元。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B公司

(2)年12月31日租赁期满,将该生产线退还B公司时,

借:累计折旧2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00

  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应调整增加折旧额,不得在计入的财务费用中税前直接扣除,相应的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汇算清缴时折旧通过A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表,并在A纳税调整表31行反映,财务费用可在A纳税调整表34行中其他调整。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收到设备款时:

  借:银行存款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融资租赁)   。

  3.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PVA8%,4=×3.=元>0000元)。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4.年~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4年内每月应摊销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金额为÷4÷12=.33)。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融资租赁)   .33

  贷:管理费用.33。

  5.年~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计算折旧(0000÷4÷12=.33)。

  借:管理费用.33

  贷:累计折旧.33。

  6.年~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贷:银行存款。

  7.年末按照融资费用分摊率8.86%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元: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

  由于租赁设备入账价值是公允价值(如果入账价值是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则以当期利率8%作为融资费用分摊率),因此应重新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PVAr,4=0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融资费用分摊率:

当r=%时:   ×3.=元>0000元   

当r=9%时:   ×3.=元<0000元

  因此8%<r<9%,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0000)÷(8%-r)=(-)÷(8%-9%)。

  计算得出r=8.86%,即融资费用分摊率为8.86%。年~年,每年第四步~第六步会计分录同年,第七步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不同,通过计算分别为.95元,.07元,.98元。

  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0000

  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0000。

(二)售后回租形成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的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不征收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方开具销售发票,业务中的出租方必须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具体为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且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只适用于承租人,对于出租人仍须缴纳营业税,如果属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租赁公司,还可以就收到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由于目前“营改增”税收政策关于融资租赁业务的规定尚不明确,在此不再赘述)13号文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13号文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明确了三项企业所得税政策:   第一,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第二,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

第三,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税法对融入固定资产,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可见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支付税前扣除政策不同于融资租赁的税前扣除政策。笔者认为,13号文对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该部分在租赁期间,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直接扣除。但对其余支付部分,如何扣除,13号文未作规定。如何扣除值得纳税人思考。

第四、政策效力溯及既往;   13号文规定,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可见13号文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此前因融资性售后回租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可按征管法和本文件的规定,进行退税。

  

 咨询热点

1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从事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如何确定增值税销售额?税率是多少?

财税〔〕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3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财税〔〕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从事融资租赁的纳税人可以在年12月31日前,享受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融资利息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是否需要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6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固定资产,根据相关规定需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开具普通发票,企业该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是否需要计算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通过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向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出售资产的行为,即使根据相关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后,也不属于税收上的销售行为,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都不确认为销售收入。

7A企业将资产以万元价格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B,同时A企业以万元向B企业回租了设备。此项租赁行为中,B企业取得的万元应如何开具发票?

财税〔〕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但上述文件对于差额部分的开票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因此,B企业取得的万元本金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B企业取得的20万元差额部分,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

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号)

白浪财税搜集整理于网络

  

邓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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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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