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法律分析
作者:王婧娟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院级法律硕士)
来源:《金融法苑》总第93辑
主办: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主编:洪艳蓉
本辑执行主编:金雪儿
中国金融出版社年12月出版,北大法宝V5期刊数据库、中国知网等期刊数据库收录,更多信息请登录
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网站( 在此之前,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情况并不常见。农业企业因受市场与自然双重因素影响,抵抗风险能力较差,信用评级不高,且缺少有效的抵押物,[5]在利用传统融资方式时容易遇到阻碍;但农业企业也有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化解农业企业融资难题,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应运而生。为厘清这一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障碍与风险,本文结合辉山乳业与广东粤信奶牛融资租赁交易,对生物资产的范围进行界定,进而梳理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及特性,在此基础上,首先论证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合法性,继而分别分析承租人与出租人在交易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并积极寻求风险化解的法律解决之道。
一、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概述
(一)生物资产概念界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6]且限于“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依照持有目的的不同,该准则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即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即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即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国际会计准则对生物资产的定义与我国基本相同,为“活的动物或植物”。[7]较为特别的是,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委员会(AustralianAccountingStandardBoard,AASB)制定的《AASB——自产与再生资产准则》则将生物资产定义为“除人以外活的资产”(Non-HumanLivingasset),[8]即除动物、植物外,还包含微生物。由此可见,生物资产的公认特征为“活的”(Living);依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而言,限于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动物与植物,不包括微生物。
然而,并非所有的生物资产都适合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从一般交易情况看,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应具备权属清晰、所有权与使用权能够分离、具有公允价值或较为明确且稳定的价值、能够产生价值、可计提折旧、便于处置回收等条件。消耗性生物资产,如蔬菜、用材林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由于价值的不确定性等原因,不适宜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公益性生物资产,如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由于其流通性差,难以处置回收,也不适宜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当然,如果企业愿意承担以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为标的物而带来的风险,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如无其他法律上的障碍,该合同也有约束力。但基于企业的逐利性,以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交易十分罕见,故本文将以生产性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为对象,进行相关的研究与分析。[9]
(二)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结构
从文义上理解,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即以生物资产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因此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特殊性在于其租赁物的种类与以往不同。其交易结构与传统的融资租赁交易大体相似,但基于生物资产的自身特性及农业企业的经营特点,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在担保方式上有独特之处。
较常见的融资租赁交易类型有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厂商租赁等。[10]已知的交易[11]中,融资方多为已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业生产企业,此类企业对直接租赁或转租生物资产的需求度低,故尚未出现直接租赁、转租赁的交易模式;而杠杆租赁多适用于租赁物价值巨大且风险较小的租赁项目中,[12]生物资产因价值较小且风险较大,一般不会成为杠杆租赁的租赁物;厂商租赁更多的是工程机械行业的一种信用销售工具,租赁物多为机器设备。[13]因此,目前已知的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案例均采用了售后回租的交易模式。
以辉山乳业与广东粤信奶牛融资租赁案为例,该案交易结构如图1所示,辉山乳业以人民币10亿元的价格向广东粤信出售租赁资产即奶牛五万余头,广东粤信购人租赁资产后,须向辉山乳业出租租赁资产,辉山乳业分18期向广东粤信偿还本金及利息,年化利率为固定利率且不高于每年6.2%;同时,辉山乳业需向广东粤信支付人民币0.25亿元保证金,[14]并将其为租赁资产所购买保险的保险单[15]质押给广东粤信;此外,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租赁资产所有权归广东粤信所有,辽宁辉山无须实际交付租赁资产给广东粤信,租赁资产应由辽宁辉山继续占有、管理和使用。[16]由此可见,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以奶牛这种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二是以奶牛的保险单质押作为担保,以化解租赁物经济价值易变动的风险。
由此可见,与传统融资租赁交易相比,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特殊性主要源于租赁物本身的特性:一方面,生物资产因其“有生命”的特性,更容易发生损耗,如面临死亡、疫情等问题时而会发生“毁损灭失”;另一方面,生物资产及其产成品的价格更容易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动的影响,价格波动更加频繁和剧烈,以辉山乳业为例,其主营产品为原奶,原奶价格在一年内的波动幅度可能达到30%以上。[17]但与此同时,生物资产因其单位价值较低,除同一行业的企业,普通消费者对其也有需求,相对而言更容易处置与回收,能够保证一定程度的流动性。除租赁物本身的特性外,农业企业作为交易主体,其自身抗风险能力差,偿债能力易发生变动,所拥有资产担保能力也较弱,因此需在交易结构上设计额外担保措施以保证交易安全。
由于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上述特点,企业出于经营需要、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考量,将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情况并不多见。生物资产融资租赁是融资租赁的创新发展。
二、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特殊性主要在于租赁物,因此,讨论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合法性,实际上就是讨论生物资产是否属于合法的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不同监管机构主管的不同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18]其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范围存在差别。
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其融资租赁的租赁物的范围为固定资产。[19]《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20]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同时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与生产性生物资产适用其他会计准则。虽然生产性生物资产不适用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但单纯从《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定义来看,绝大部分生产性生物资产满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两项条件,实质上属于固定资产的范畴。《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与固定资产适用不同的计量方法,更多的是针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自身特性,出于保证会计对经济活动描述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考量而作出的调整。此外,《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也有特种用途动物、植物的分类,说明将生物资产以固定资产的方式计量并无实质上的障碍。因此,在对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固定资产进行解释时,应忽略会计上为保证真实计量而作出的调整,直接适用固定资产的定义,即满足上述两项条件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可包含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范围。
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21],其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范围则较为狭窄,仅为列举的生产设备、办公设备等动产;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及上述动产和交通工具所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且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22]
除上述两类企业外,商务部主管的其他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物范围则十分宽泛,只需满足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条件即可。[23]
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不能以生物资产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金融租赁公司以“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生物资产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其他融资租赁企业以生物资产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均合法合规。
三、承租人主要风险的法律分析
传统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承担的风险较小甚至可以忽略,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生物资产的“有生命”特性,承租人也需要面临一定的风险,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孳息的归属问题。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24]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生物资产所产生的孳息,既有可能是天然孳息,如奶牛产出的牛奶、果树生长的果实,也有可能为法定孳息,如资产转租获得的租金,针对特定生物资产的财政补贴等。
从一般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来看,大多企业以生物资产作为生产资料,有赖于其所产生的天然孳息直接出售或再加工出售以获取销售收入。就天然孳息而言,租赁权并非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在交易双方无特别约定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应由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取得。
然而,这样的法律规范并不适应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交易逻辑,以本案为例,奶牛所产生的牛奶,属于天然孳息,依法应由出租人取得,但这对双方而言均无实益:一方面,对承租人辉山乳业而言,牛奶是其获得收益的来源,如果归出租人所有,辉山乳业将无力支付租金;另一方面,出租人广东粤信在交易中想要获得的是超额租金,而非获得牛奶从而进军乳制品行业。不过,如果母牛产出了小牛,其所有权依法归出租人所有,则不影响承租人交易目的的达成,且有利于出租人利益,增强了担保效果。
因此,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出租人与承租人应于合同中约定,奶牛产生的牛奶归承租人所有;至于奶牛生产的小牛的归属,因无论如何约定都不与交易的逻辑相悖,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前所述,辉山乳业与广东粤信奶牛融资租赁交易已披露的协议内容中,双方并未对孳息的归属作出约定,由于辉山乳业仅对外披露了协议的主要条款,无法确定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孳息的归属,如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都将对辉山乳业构成潜在的重大交易风险。
法定孳息的归属,以资产转租获得的租金为例,在交易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同样的,考虑到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交易目的与经济逻辑,交易双方约定其归属于承租人更为适宜,但双方未作出约定时,根据交易习惯确定其归属则会遇到一定的阻碍。由于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交易尚少,尚未形成“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或“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25]因此,现阶段对于生物资产法定孳息归属的确定,一定程度上仍有赖于交易双方的约定。
综上所述,租赁物所产生的孳息,基于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经济逻辑,绝大部分情况下交易双方应约定归承租人所有,否则将有悖于交易目的。如交易双方对此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约定租赁物所产生的孳息归承租人所有;如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需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于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案例尚少,交易习惯的认定较为困难,因此,在合同中增加描述交易目的之条款对确保交易完成十分必要。如双方既未约定孳息的权属,又未在合同中对交易目的进行描述,那么承租方此时将承担极大的交易风险,因此,在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时,对承租方而言,约定租赁物所产生孳息的归属尤为重要。
四、出租人风险的法律防范
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承担的风险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与租赁物有关的风险,包括权利风险,即出租人的物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的风险,也包括物本身的风险,如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等;二是债权风险,即债权实现所存在的现实危险及潜在的未来危险。[26]由于生物资产的特性及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这些风险在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中表现得更为突出,需要有针对性地予以防范。
(一)租赁物价值变动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本身即具有一定的担保功能,[27]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以确保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及利息,因此租赁物的价值直接影响着担保的效果。实践中,无论是直租还是售后回租交易,其租赁物一般为价值较高且稳定性强的资产,如飞机、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实现租赁物担保租金债权的经济效果。因此,融资租赁交易往往不需要提供额外担保。[28]但生物资产因其“有生命”的特点,容易因疾病、死亡等原因而毁损、灭失,且价值易发生变动,总体而言担保能力更弱,当租赁物的担保能力不足时出租人的债权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为化解这一风险,在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可与承租人约定多种措施以保障担保功能的实现。
比较简单的方式是要求承租人以其他资产提供额外担保,这一方式虽然十分有效,但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农业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29]大多数中小型农业企业并不具备较好的抵押资产;另一方面,如果融资企业能够抵押的资产充足,那么利用生物资产进行融资租赁的同时再以其他资产作担保,可谓多此一举。但若通过如此交易,融资企业可降低融资成本、释放抵押额度,也未尝不可。不过,对大多数农业企业而言,如果不能以生物资产的自身价值实现融资,那么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依旧不能化解其融资难的困局。
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引人第三方担保机构,这一方式简单有效,但会大幅增加农业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我国目前农业行业融资担保仍处于发展缓慢的阶段,除政府主导建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外,商业性担保机构出于盈利目的,不愿介入风险较大的农业行业;农业企业自发建立的互助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较为有限。因此,农业企业寻找合适的第三方担保机构较为困难,[30]可能使这一增信方式难以实施。
实践中,由于生物资产容易面临重大疫情、病虫害的风险,以生物资产为生产资料的企业,往往会对其生物资产进行保险,当承租人无法提供其他担保时,以保险单作为质押物,将融资增信措施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相结合,不失为良策。如本案中,双方约定:“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辽宁辉山应将其为租赁资产购买保险的保险单质押给广东粤信”,即承租人辽宁辉山用奶牛的保险单以质押的方式,对广东粤信的债券进行了担保。虽然,融资租赁解释第七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生物资产遭遇重大疫情或病虫害时,将极大地影响承租人的收益能力,导致承租人无力按期偿还债务,因此,要求承租人另行提供担保并非多此一举。
此外,交易双方还可以约定因发生重大疫情、病虫害等情况而使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可协商确定租赁物的替代物;或约定特定情况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回购义务;又或约定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条件及解除后的处理方式等方法,即通过交易结构设计,以融资企业承担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义务的方式,化解租赁物自身风险。
(二)承租人无权处分风险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因此容易发生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财产,侵犯出租人的利益的情况,为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以公示的方式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归属至关重要。[31]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中,飞机、船舶等特殊动产依法通过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机器设备一般通过编码、标记等方式将其特定化,生物资产的公示方式也应根据物的类别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同时,由于生物资产单位价值较低,融资租赁交易时租赁物数量偏多,在公示方式上也需在成本与效益之间作出取舍。
《企业会计准则》中列举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可粗略分为林木与牲畜两类。林木处于不同形态时,物的种类不尽相同,当林木定于土地时,属于地上定着物,物的种类为不动产,当林木离开土地,作为树苗移动、买卖时,属于动产。因此,针对不同形态下的林木,将适用不同的物权公示规则,定于土地的林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公示,而未定于土地的林木则需要在其栽种后,变为定于土地的林木时方可进行登记公示。[32]
牲畜属于动产,且不属于特殊动产,一般而言应通过编码、标记等方式将其特定化,由于牲畜能够活动与生长,对大量的牲畜进行编码、标识需要耗费更多的人力与物力成本,亟须探索更为经济、高效的公示方法。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线运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公示难的问题。[33]该系统登记的动产一般为机器设备等租赁人,但根据操作规则,[34]并未禁止生物资产租赁物的登记,因此出租人可选择在系统中进行公示登记,以维护自身利益。
(三)其他经营风险
除生物资产担保能力不足外,农业企业由于受到市场与自然双重因素的影响,更容易发生经营性风险,从而影响其偿债能力,使出租人在交易中承担了更多的债权风险。因此,交易双方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后管理的相关内容,赋予出租方监督承租方经营管理的途径和方法,如电子监控、定期巡查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因承租人经营不善而造成出租人风险的可能性。
事实上,经济活动中的风险能够控制,却无法避免,风险也往往与收益有一定的联系,从法律角度也没有解决生物资产融资租赁风险问题的灵丹妙药。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可能面临的经济风险,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具体化为可执行的债权债务,是法律能够为交易双方提供的最具可操作性的保障方式。
五、结论
综上所述,农业企业因风险较大、信用不高等原因面临融资难的困局,为满足农业企业的融资需求,生物资产融资租赁应运而生。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生物资产融资租赁业务,金融租赁公司以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生物资产为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具备合法性,其他类型的融资租赁企业从事此类交易均具有合法性。
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租赁物所产生孳息的归属,需要交易双方根据交易目的另行作出约定,而非直接适用《物权法》中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如双方未作约定,至少需要在合同中增加描述交易目的之条款,否则承租人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
为应对生物资产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以其他资产提供额外担保,或引人第三方担保机构,但囿于农业企业的融资现状,以生物资产的保单质押,或交易双方通过约定要求企业承担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义务,将生物资产融资租赁的经济风险转化为可执行的债权债务的方式更为可行,能够更有效地化解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双方利益。此外,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和公示与传统固定资产租赁物并无本质上的差异,但为维护交易安全,防止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应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特性适用不同的方式进行公示。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69号。
[3]人民政协网:《宜信普惠融资租赁开创“活体租赁”》,资料来源: [4]辉山控股信息披露文件:《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资料来源: [5]郝丽霞:《农业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财会通讯》,(23)。
[6]《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6〕3号。
[7]《国际会计准则41号农业》,第五条,ThefollowingtermsareusedinthisStandardwiththemeaningsspecified:Abiologicalassetisalivinganimalorplant.
[8]《AASB——自产与再生资产准则》,10.1,self-generatingandregeneratingasset(SGARA)meansanon-humanlivingasset.
[9]后文中“生物资产”一词,如无特殊标注,均指生产性生物资产。
[10]胡晓媛:《中德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比较研究》,85~86页,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1]如年8月,宜信普惠融资租赁与河北滦县军英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泌乳牛售后回租交易;年2月,中澳德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尔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母牛售后回租交易;年4月29日,辽宁辉山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粤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奶牛售后回租交易等。
[12]秦永和:《杠杆租赁及其会计核算》,载《经济评论》,(01)。
[13]卓成德:《厂商租赁的风险防范与控制》,载《建筑机械》,(18)。
[14]根据已披露的合同文本,该保证金并非定金,如未披露的合同文本中无其他约定,该保证金实为预付款,其担保作用较弱。
[15]已披露的交易文件中未对保险单的具体情况作相应说明,根据我国农业保险的一般情况分析可得,该保险单最为可能是农业保险之牲畜保险,其保险范围主要为牲畜因疾病、疫情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死亡的损失。具体保险条款可参照《牲畜保险条款》,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或安华农业保险产品中心:《奶牛养殖保险》,资料来源: [16]辉山控股信息披露文件:《中国辉山乳业控股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融资租赁协议》,资料来源: [17]钱贵霞、陈思:《鲜奶零售价格波动规律与趋势预测》,载《农业经济与管理》,(05)。
[18]长期以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就存在多重监管主体,商务部和银监会均在其原有监管职能范围内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监管,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银监会承继原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商务部由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负责贸易的部门和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合并而成,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一般商业企业进行管理。
[1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年第3号,第二条、第四条。
[20]《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6〕3号。
[21]《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年修正),商务部令年第2号,第二条。
[22]《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年修正),商务部令年第2号,第六条。
[23]《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流通发〔〕号),第二条、第十条。
[24]王利明、杨立新:《物权法》,67页,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7。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9〕5号。
[26]胡晓媛:《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载《法学》,(1)。
[27]李中华:《融资租赁运作实务与法律风险防范》,页,北京,法律出版社,。
[28]但实践中,仍存在以第三方信用或特定财产对租赁债权进行担保的情况,如〔〕鼓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以进一步加强债权实现的保障。
[29]郝丽霞:《农业企业融资问题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财会通讯》,(23)。
[30]白玉:《我国农业企业的融资担保机制研究》,9~10页,安徽财经大学年硕士学位论文。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第九条规定:“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为否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
[32]由于林木必须栽种于土地上,方能持续产生价值,从而满足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条件,故此处不讨论脱离土地待加工为木材、工艺品的林木的公示问题。
[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3号),第九条规定:“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为否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