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因缺乏真实且特定化的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此时,本金及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租赁公司与实业公司签署的《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租赁公司提供款项万,其中包含实业公司应付的万保证金,万手续费,故租赁公司实际发放万元款项。双方约定按照年息10%计算租金。该融资租赁合同因缺乏真实且特定化的租赁物,被认定为借贷合同。
实业公司认为本金是万,应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租赁公司认为本金是万,应按照年息10%计算利息。
争议焦点:本金及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本案中,虽然双方约定租赁公司提供款项万,但租赁公司预先扣除实业公司应付的万保证金及万手续费,故租赁公司实际发放万元款项。在民间借贷关系中,预先扣除的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应从本金中予以扣除,故该案本金为万元款项。至于利息,在民间借贷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按照10%计算年息。
1、关于民间借贷关系,预先扣除的保证金、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应从本金中予以扣减。如果一方主张提供手续费、中介费、服务费等费用,首先应举证证明其提供了具体的服务内容,有权收费该费用。其次,不能预先直接在发放的款项中扣除此类费用,应该由当事人另行支付。最后,该费用的比例、金额应具体、合理。
2、关于利息,实务中对此存在不同意见。有些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调整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有些法院认可当事人约定的年息24%以内的利息。笔者认为,即使是民间借贷,亦是有效的法律关系,应该保护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即允许当事人约定年息24%以内的利息。
案例一:
来源:实业公司与租赁公司、建设公司、房地产公司、投资公司、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民终号
法院观点:
租赁公司作为专业经营机构,仅凭建设公司出具的《所有权说明函》、《关于权属文件真实性与一致性的确认函》等单方面承诺来相信租赁物的存在,却并未对涉案租赁物的真实存在及价值严加审核,仍予以放款,并且未事先告知担保人,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本案的利息不应按年利率24%计算,本院依法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租赁公司确认的起租日年1月29日起算。
本院注意到,无论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还是二审审理中租赁公司和建设公司的陈述,均明确租赁成本,,元中包含保证金20,,元,租赁公司实际支付和建设公司实际收到金额均为1亿元。鉴于本案涉讼《售后回租赁合同》并不具有融物属性,租赁公司与建设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实际构成的应为借贷法律关系。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租赁公司实际转账给建设公司的金额为1亿元,应将保证金2,万元予以扣除。
案例二:
来源:建设公司、租赁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
法院观点: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是否是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对于建设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并无影响。本案中,租赁公司诉请建设公司以抵押物为实业公司欠付租赁公司租金和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65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该责任数额加上租赁公司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之和并未超过800元款项自实际发放之日起按照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标准计算的本息数额。根据合同约定,建设公司在编号为MSFL---S-HZ-DY《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租赁公司在编号MSFL---S-HZ《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建设公司主张租赁公司与实业公司恶意串通,骗取建设公司提供担保,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即使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系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对于建设公司担保责任的认定亦并无影响。建设公司关于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主张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
来源:煤焦公司、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号
法院观点:
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特定的租赁物,并且实际转让了租赁物的所有权,实际构成借款合同关系,故有关借款金额及还款本金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关系确定。租赁公司主张案涉合同的租赁成本为3亿元,案涉合同第七条亦约定煤焦公司、投资公司应当向租赁公司支付万元租赁手续费,并由租赁公司扣收3万元租赁保证金,但租赁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履行过程中办理了相应的“租赁”手续且产生了相应的万元手续费;3万元保证金亦已由租赁公司在支付全部款项时预先扣除,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为2.61亿元而非3亿元,故煤焦公司、投资公司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61亿元。
根据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煤焦公司、投资公司按照等额本息法每季度向租赁公司支付一次款项,利息按照租赁利率和租赁成本余额计算,租赁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至三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确定。案涉合同性质虽已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本金亦已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进行了调整,但上述约定的计息方式和计息标准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仍应支持。租赁公司所主张的欠付款项不仅包括欠付本金,也包括欠付利息,且租赁公司在一审诉请时又同时主张了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有关“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租赁公司同时主张利息和违约金,应当以年利率24%为限,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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