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干货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标的物的

融资租赁里确定回租中的标的物时需有哪些考虑?

为使售后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会批准该项出售的相应决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还需有其股东大会的相应决议和相应的披露程序。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净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标的物对合同性质的影响

近来看到一笔关于不动产作为租赁物以及其他不符合融资租赁分则的规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判为借贷合同的案例,因此得出以下简要的个人结论,即:

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结构以及双方缔结的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向合同)是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作为租赁物的标的物的性质又是确定融资租赁合同性质的重中之重。只有产权清晰的有形体、独立体且能够完成登记的租赁才是具有担保功能的合格的租赁物,才能进一步确权、明确其使用价值,才能作为承租企业发展的生产工具。在实际的融资租赁业务,只有把租赁标的物性质作为基础才能明确租赁物,才能把握好租赁价值。租赁物上所体现的融资额度一般在公允价值的50%-%之间,主要也是明确附加值不应超过50%的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如果开展以整个系统项目(比如排水系统,环保系统)的融资租赁时,往往就要不动产做标的,是规避标的物性质,增加租赁价值风险的主要方法之一。

另外,案例中标的物担保功能明显缺失,发票不是所有权的凭证,在对抗第三人时作用不大,除了登记,还应在租赁物上还应写上“该设备为融资租赁公司设备,所有权归融资租赁公司所有”。

还有一点,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判定为借贷合同,只是收益减少了,应在合同里明确好资金的使用,必须是承租人用于企业发展,款项打到承租人的常用账户,最好是基本户,这样才能保证明显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会随主合同的无效而失效。融资租赁公司一直往金融行业靠拢,最重要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要具备十足的金融属性,金融资产就是高流动性,风险转移,把资产无追索转移是融资租赁公司的方向之一。

融资租赁实务:售后回租标的物权属风险的防范

最高法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条规定明确肯定了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模式的有效性,从而纠正了司法实践中将售后回租视为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借贷、变相抵(质)押贷款、附让与担保机制的借贷等认识误区。由于在售后回租交易中,标的物始终处于承租人占有状态下,如何防止其一物二卖或者设定其他负担,或者更准确的说,如果承租人一物二卖或设立其他负担,出租人(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是本文需要探讨的两个问题。

一、承租人在售后回租之前给租赁物上设定了其他负担的风险防范

作为从事售后回租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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