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律师
摘要:融资租赁业务作为泛金融资本市场领域一类重要的融资方式,自身具备的独特优势使其得以在近年来蓬勃发展。融资租赁公司自身局限性和银行基于拓展信贷业务的需要,为二者的结合提供了充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越来越多以租赁合同项下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应运而生。然而近年来,开展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银行大多不良率居高不下,这一问题足以引起充分的重视。
关键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模式概述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以融资租赁公司基于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的应收租金为转让标的;银行作为保理服务商,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包括应收租金管理、催收及融资等在内的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以融资租赁合同为基础,通常包含包括销售商、出租人、承租人、担保人及保理商等在内的多方主体。其中销售商主要指融资租赁标的物(设备等)的生产厂家;出租人指融资租赁公司,即应收租金的债权人;承租人指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实际使用人,即应付租金的债务人;担保人指给承租人提供履约担保的主体,该担保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合同作出;保理商即提供融资租赁保理业务金融服务的银行。
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模式和流程依照租赁标的物的取得方式划分主要包含直租型和回租型两大融资租赁业务类别,其中直租型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环节:
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协商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公司基于租赁合同的要求向销售商订购租赁标的物,签订《采购合同》→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进行保理业务申请,提交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银行针对不同主体进行尽职调查或资信审查,确定服务范围和条件→双方或三方签订《保理业务协议》(或《合作协议》),向承租人发送《应收租金转让通知书》并取得回执→银行依照保理协议约定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项→承租人依照约定按期向银行支付租金,银行扣除本息及相关成本费用后将余款支付给租赁公司。
在回租型融资租赁保理的业务的模式下,租赁标的物的购买环节变更为由租赁公司和承租人之间完成,其余环节与直租大致相同。
在前述两种主要模式和流程的框架内,依照后期追索主体对象的不同,还可划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类别。有追索权保理是指在应收账款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可以向债权人反转让应收账款、要求债权人回购应收账款或归还融资。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广义意义上的追索权保理,还包括依照协议约定向担保人甚至销售商等在内约定指明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在无追索权的情况下,由银行自行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但这种情况下并不免除《融资租赁合同》及保理协议等确定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针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均作出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要求,各银行在设计保理业务程序及相关文件手续的过程中,基本可以做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大量由于未能甄别和清晰认识法律风险导致业务本身出现不良甚至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情况。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业务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于如下三个环节。
1.1.业务模式环节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其中未来应收账款一项是融资租赁业务经常会面临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在融资租赁保理业务进行前,需要针对卖方(及作为出租人德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义务进行详细审查,如果包含其他未履行完毕的待履行义务,则将给保理业务模式环节带来对应法律风险。
1.2.操作流程环节
操作流程风险主要存在于资信调查及风险评估的前期阶段、签约及通知等程序的中期阶段及还款扣款和履约监控的后期阶段。从本质上说,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向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融资服务,其具备银行信贷业务的基本特征,融资租赁业务自身的特点与信贷业务相结合,产生了新的法律风险。
(1)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往往针对融资方进行不同程度的包含资信审查在内的法律尽职调查。在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银行出于思维惯式,往往忽略针对融资租赁公司以外其他主体包括承租人、生产商及担保人等进行详细审查。但实际情况是,由于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承租人往往属于无法直接从银行获取贷款的中小规模加工制造类企业,这类企业资信和履约能力相对较弱,这一点在实践中恰恰成为导致履约风险的主要原因。笔者在实际工作中曾遇到银行授信之前,未针对承租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审核,由于承租人不符合节能环保产业要求遭受停产处罚,最终导致无法还款形成不良资产。
除此之外,由于融资租赁合同及业务本身真实性所导致的合同欺诈也是实践中一项重大的法律风险。
(2)融资租赁保理业务由于包含了融资租赁和保理两部分,对应的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如何设计签约流程及通知环节十分重要,处理不妥无法建立良好顺畅的沟通机制,有可能在业务内各主体和业务外其他涉及主体之间产生争议纠纷,进而导致诉讼或仲裁的结果,这一点将给正常履约造成法律风险。
(3)常规融资租赁合同模式下,承租人直接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租金,双方之间长期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偏离合同约定的约定俗成或基于交易习惯的还款方式。在银行作为保理商加入交易后,由于承租人需要直接向银行支付租金,这种可能存在不规范的还款方式一定程度与银行信贷业务的要求相违背。这一点也可能导致后段还款环节的对应法律风险,尤其在无追索的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中,银行不能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回购和其他催收辅助,加大了最终形成不良资产的可能性。
1.3.合同文本环节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涉及主体较多,导致需要制定和签署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法律文件较为繁杂。根据不同的业务模式,大概包含的合同及法律文件包含例如《保理业务合同》(两方或三方)、应收账款转让材料(《申请书》、《通知书》、《回执》等)、《担保合同》(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同时作为前期审查及后期存档等的要求,业务档案中还应当包含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全部合同及法律文件,包含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审计报告》、《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所有的合同及法律文件之间均要求内容匹配或一致,相互之间具有紧密关联性并且不存在冲突或矛盾。如果在合同及法律文件设计环节未能做到全局和细节严格把控,导致存在相关的法律风险和隐患,将直接影响实际履行。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基于前述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分析,笔者认为对于银行来说在实际经营保理业务过程中,应当在制度和操作两个层面建立和加强对应的防控体系建设。
1.1.制度建设层面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出现至今,无论在法律领域还是金融监管领域,仍然缺乏足够有效的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及标准。在立法及金融管理层面继续完善响应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之外,银行作为重要乃至核心地位的业务主体,从宏观角度重视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并进而根据自身不同特点和情况制定适用于自己银行的制度规则也十分重要和必要。
这一规则制度的建立不仅是银行法律合规部门或风险监控部门的职责,也应当是包活业务部门、财务部门、人力部门等在内均应当提起重视并共同承担的义务。建立规则制度的目的在于从根本上最大程度的规范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实际经营过程中各个部门和环节的工作分工、配合协调、责任承担等问题,在各银行系统内部取得风险控制和业务绩效的平衡。
1.2.业务操作层面
(1)加强签约前的法律尽职调查,必要时引入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在内的其它专业机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的对象包含全部与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有关的主体;围绕融资租赁业务法律关系,核实包括但不限于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关联交易、信用情况、担保状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尽职调查报告》。
(2)加强针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办理过程中所涉及银行所有部门经办人员的专项培训、风险管理和责任评价,并上升到制度层面。
(3)加强对业务流程和签约程序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引入必要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机制。
篇幅所限,本文无法更加详细具体的对融资租赁保理业务存在的其他问题展开深入具体的分析,笔者将在其他文章中通过案例形式针对具体实操问题专项探讨,也欢迎各位从业者和各界朋友共同交流。
刘洋律师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
刘洋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律领域、金融资本市场领域和建设工程房地产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执业以来秉承遵法、敬业、诚信、高效的执业理念,服务于包括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在内的各类型客户,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法律实务技能成功办理数百件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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