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上海市黄浦人民法院发布的《-年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显示,年以来,黄埔法院审结的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共有个案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占总审结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47.25%。
一、“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必要性(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司法文书”送达难“现状
上海市黄浦人民法院发布的《-年融资租赁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显示,年以来,黄埔法院审结的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共有个案件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占总审结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47.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而融资租赁合同既”融资“又”融物“的特征,在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时,由于要经过六十日后方可视为送达,这无疑加深了出租人维护自身利益的难度。此外,公告送达案件的增多,无疑反映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国司法文书”送达难“的现状。
(二)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必要性
在正常的司法文书送达中,法院一般会电话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诉讼材料,除要求其签收送达回证外,同时会要求被告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此时,如果被告拒接电话,不去法院领取诉讼材料,则法院需要对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若案件审理结束后,仍未联系到被告收取相应的裁判文书,那么法院再次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这将拖延审判执行程序,致使涉案财产处置周期无端延长,进而导致损失扩大,不利于出租人,也不利于承租人,更不利于社会生产的进行,严重阻碍经济的发展。“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将最大化缩短审判、执行周期,有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附随表格如下:
根据上述表格,可以看出,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能够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物的高效使用。
二、“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可行性
(一)“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的理论基础
1、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如当事人在诉讼前就签订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只要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应有效,其是符合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的。
2、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另,《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既然在诉讼前就对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进行了确认,那么就应提供真实的地址,使法院能够完成送达。若因当事人恶意未提供真实的司法文书送达地址,也应视为送达。这是对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尊重。
3、符合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被提起诉讼的一方在签订“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就应预料到,因其自身原因不接收相关法律文书,放弃相关权利,就应承担放弃相关权利的后果。所以,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应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
4、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即在因被告一方原因导致司法文书无法送达之时,应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应视为已送达。这是符合民事诉讼推定规则的。
5、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原则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要在确保诉讼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采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耗费来完成诉讼的任务。通过本文列举的表格,我们也可以清楚地看到将“司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前置,能够缩短案件的审理周期,节约诉讼成本,是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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