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綦说法正面评价售后回租行为,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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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年6月,甲汽车财务公司与刘某某签订《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同签订后,甲汽车财务公司按约向刘某某回购指定的车辆,并将该车辆租赁给被告刘某某使用。刘某某支付首期租金后,未按约定的租赁期限支付剩余租金。甲汽车财务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支付剩余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甲汽车财务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原被告签订的《乘用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车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合同项下所有未偿还租金,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遂判决被告刘某某向原告甲汽车财务公司支付租金.45元及违约金。

司法解释认为,尽管售后回租合同与一般意义上的融资租赁合同有所区别,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其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且金融监管机关以及相应的税务部门已经认可了售后回租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从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角度分析,售后回租行为实质是推动企业资金融通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存在危险性和违法性,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随着金融市场的高速发展,“融资租赁”以其特殊的交易模式,逐渐成为市场青睐的对象,而“售后回租行为”则是以此为背景而衍生出来的,其实质也是推动了企业资金的融通,提升了市场的造血功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也对此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此规范此类融资行为的市场秩序,在审判实务中,在排除以假借售后回租合同之名,行借款合同之实的行为的情况下,应当对“售后回租行为”作出正面的评价,激发市场活力,践行能动司法,积极服务市场经济。

供稿:民二组秦雨赵星

原标题:《「小綦说法」正面评价“售后回租”行为,充分激发市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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