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税会差异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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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自年开始在我国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中实施。

尽管新租赁准则取消了承租人的租赁二分类会计模式(即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但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随之调整,仍然按照原模式进行征税:属于经营租赁,租赁费支出允许在租赁期内均匀扣除;属于融资租赁的,根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部分提取的折旧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下面以案例说明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会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案例:

年1月1日,甲企业从乙企业租入一处行政用办公场所,租期2年,年租金20万元,每年年末支付。甲企业采用增量借款利率5%作为折现率,对使用权资产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假设甲企业每年应纳税收入和会计收入均为50万元,除该租赁交易外,没有其他费用;甲企业当前和未来期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预计甲企业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除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

(一)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表1列示租赁负债在不同期间的账面价值及其在租赁期内的摊销情况。

年1月1日租赁期开始日,甲企业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2.81

使用权资产37.19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40

年12月31日,甲企业支付第一年租金,同时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20

贷:银行存款20

借:财务费用1.86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1.86

借:管理费用(37.19/2)18.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18.

年12月31日,甲企业支付第二年租金,同时确认相关利息费用以及使用权资产的折旧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20

贷:银行存款20

借:财务费用0.95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0.95

借:管理费用18.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18.甲

企业年会计费用合计为20.万元(18.+1.86);

年会计费用合计19.万元(18.+0.95);

两年的会计费用合计为40万元(20.+19.)。

(二)承租人的所得税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往往参照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进行区分。

由于该办公场所租赁期只有2年,租赁期没有超过该办公场所使用寿命的75%,该租赁也没有其他条款能表明乙企业已经把与该办公场所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甲企业,因而该租赁交易在税法上应当按照经营租赁进行处理,企业发生的租赁费支出允许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即甲企业在填报年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均允许税前扣除20万元的租赁费用。甲企业年与年税前允许扣除的总费用金额为40万元。

(三)承租人会税差异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仅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作出规范,不认可经营租赁下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本例中该使用权资产计税基础为0,与其会计初始入账金额37.19万元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7.19万元;与此同时,按照税法规定该租赁负债初始入账金额可以税前扣除,因而该租赁负债的计税基础为0,与初始入账价值37.19万元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7.19万元。

实务中,承租人上述税会税差异形成的暂时性差异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存在争议。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根据暂时性差异的性质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但同时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制定了豁免原则,即如果一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且发生时既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也不影响会计利润,则该资产或负债初始确认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可以豁免,不予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承租人税会差异的会计处理争议焦点在于其是否符合递延所得税确认的豁免原则。

第一种观点: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初始确认时,借方增加一项使用权资产,贷方增加一项同等金额的租赁负债,这笔交易和企业合并无关,且在初始确认时对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均无影响,应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在后续计量时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第二种观点:

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是一项租赁交易的两个方面,二者是整体关联的,应当合并考虑,使用权资产初始确认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所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相等,可以相互抵销,从租赁交易整体来看,交易初始确认时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原则,后续计量时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上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当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案例中,若按照第一种观点会计处理,年12月31日和年12月31日甲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按照每期纳税申报表上的应纳所得税额分别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

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20)*25%]7.5

若按照第二种观点会计处理,年12月31日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18.万元(37.19-18.),计税基础为0,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18.万元(18.-0)。

租赁负债账面价值19.05万元,计税基础为0(19.05-19.05),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19.05万元(19.05-0)。

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4.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8.*25%)4.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9.05*25%)4.

贷:所得税费用4.

递延所得税费用=4.-4.=-0.(万元)。

年12月31日,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租赁负债账面价值为0、计税基础为0,甲企业将使用权资产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租赁负债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转回。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4.

贷:所得税费用4.

借:所得税费用4.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4.

递延所得税费用

=4.-4.=0.(万元)

表2列示两种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甲企业所得税费用及实际税率的影响。

可以看出,当确认豁免适用时,租赁交易初始确认以及后续整个租赁期内,企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简单,但一段时期的所得税费用只反映企业所得税法确定的税费金额,没有反映企业未来收回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或偿还租赁负债账面价值期间,未来应该缴纳或者可以自应税收入中抵扣的税费金额,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是应付税款法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不成比例。

第二种方法反映租赁交易对税务的影响,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形成的实际税率更能反映租赁交易发生后对企业财务和经营成果产生的当期影响及其未来后果,更符合资产负债表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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