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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粤01民终号
张仕长:
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仕长、杨东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粤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穗天法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穗天法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仕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77元及利息(自年6月9日起,以.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穗天法金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杨东升对本判决确定的张仕长应承担的损失赔偿金、利息、律师费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张仕长追偿;四、张仕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元;五、驳回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元、公告费元,由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元,张仕长、杨东升负担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元,张仕长、杨东升负担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