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解读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的新变化

《民法典》将合同编第十五章设为“融资租赁合同”专章,吸收、修改原《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融资租赁司法解释》”)部分条款,并新增两条条款,完善了融资租赁业务运行规则。下文将针对《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的重点内容予以解析。

一、明确融资租赁的定义和业务模式

根据《民法典》第条,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的业务模式中,除了由出租人、承租人及出卖人三方当事人构成的最为常见的直租模式,还有一类售后回租模式,即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也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严禁虚构租赁物,以此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条为新增条款,明确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必须真实,虚构租赁物将直接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虚构租赁物,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1)该租赁物存在法律或实际瑕疵;(2)虽有明确的租赁物,但不实际转让租赁物的所有权;(3)虽然实际存在租赁物,但出租人提供融资的金额明显超过租赁物价值。前述情形是否均会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尚待立法或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结合《民法典》第条,当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通谋虚构租赁物才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如果仅是承租人单方欺诈虚构租赁物,且出租人已对租赁物进行谨慎审查,则应按照《民法典》第条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因此,一方面,出租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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