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文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

近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中融国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依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拟对中融国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全文如下

关于对中融国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经查,中融国融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国融”)存在年第三、四季度未按规定填报“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年7月至12月未报送月报情况,违反《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依据《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中融国融做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我局因多次与中融国融联系无果,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现向中融国融公告送达《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地方金融监管罚告字()第4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中融国融可在公告期间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特此公告。附件: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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